律师解析:
1.通常,公司用全部财产承担
债务,股东按
认缴出资担责,不可直接执行股东配偶财产。
2.若股东滥用权利,如
出资不实、
抽逃出资,要对
公司债务担责。
执行先针对股东
个人财产。
3.股东财产不足,涉及
夫妻共同财产时,可执行股东份额,不能直接执行配偶个人财产,需分割后执行。
总之,执行要按程序来。
案情回顾:小朱是一家公司的股东,公司
经营不善欠下债务。
债权人要求执行小朱配偶小丽的财产以偿还公司债务。小朱认为自己已按认缴出资对公司负责,不应执行配偶财产;而债权人觉得小朱可能存在出资不实情况,其配偶财产可用于偿债。双方为此产生争议,诉至法院。
案情分析:1、一般而言,公司以全部财产对公司债务负责,股东以认缴出资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不能直接执行股东配偶财产。本案若无
证据表明小朱有滥用
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
有限责任的情形,不应直接执行小丽财产。
2、若有证据证明小朱存在出资不实等滥用权利情形,其需对
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但执行应先针对小朱个人财产,其个人财产不足时,涉及夫妻共同财产,要先明确小朱在其中的份额,通过法定程序分割后才能执行,而不能直接执行小丽个人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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