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扰乱金融市场秩序罪立案标准是啥

时间:2025.04.29 标签: 刑事辩护 刑事立案 阅读:901人
律师解析:
扰乱金融市场秩序罪包含多个不同的具体罪名,每个罪名的立案标准都不一样。
下面为你详细介绍几个常见罪名的立案情形:
1.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
如果没有经过国家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就私自设立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等金融机构,这种行为就会被立案追诉
2.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
当有人伪造、变造汇票本票支票等金融票证时,只要这些票证的总面额达到一万元以上,或者数量在十张以上,公安机关就会立案处理。
3.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要是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达到二十万元以上,或者涉及的存款对象达到三十人以上,又或者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十万元以上,就满足立案条件
4.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
若有人单独或者合谋,持有或者实际控制证券的流通股份数达到该证券实际流通股份总量的百分之三十以上,并且在该证券连续二十个交易日内联合或者连续买卖股份数累计达到该证券同期总成交量百分之三十以上,就会被立案追诉。
需要提醒的是,判断某个具体罪名是否达到立案标准,要依据详细的行为和情节,对照相应的法律规定来准确判定。

案情回顾:

小许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擅自设立了一家商业银行。与此同时,小胡伪造了十张汇票。另外,小丽个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达三十万元。还有,小李单独持有某证券的流通股份数达到该证券实际流通股份总量的35%。几人的行为引发了关于是否构成扰乱金融市场秩序罪及是否达到立案标准的争议。

案情分析:

1、小许擅自设立商业银行的行为,符合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的立案追诉标准,应按该罪立案。
2、小胡伪造十张汇票,满足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数量在十张以上的立案条件,应以该罪立案。
3、小丽个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三十万元,达到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个人数额二十万元以上的标准,应予以立案。
4、小李持有证券流通股份比例达到35%,符合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的立案情形,应被立案追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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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兆杰律师

上海靖霖(北京)律师事务所

刘兆杰律师,现执业于上海靖霖(北京)律师事务所,兼具执业律师与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中级理赔师双重资质,毕业于同济大学并获法律硕士学位。其职业履历颇具亮点 —— 曾在某世界五百强保险公司就职近十年,精通核保理赔全流程,积淀了极为丰富的金融保险实务经验,为法律业务开展筑牢行业认知根基。 执业以来,刘律师专注刑事辩护、金融保险、金融犯罪领域,以专业能力办理近百起刑事案件。典型案件:在陆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涉案近 500 亿元)中,精准梳理案件焦点,辩护意见获法院采纳,成功为当事人争取从犯认定及减轻量刑;办理吴某某职务侵占案时,通过证据核查与质证,为当事人减少认定犯罪金额二十万元;针对张某某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魏某某强奸罪案,均在侦查阶段及时介入,提交专业法律意见,助力当事人成功取保候审;黄某受贿案中,凭借对量刑情节的精准把控,推动法院减少当事人有期徒刑 6 个月、罚金 50 万元。 刘律师始终以 “专业、诚信、卓越” 为执业准则,秉持法律信仰,既为涉嫌刑事犯罪的当事人及其家属缓解焦虑、守护权益,也为企业客户提供定制化法律解决方案,更以开放态度与同行交流共进,是值得信赖的法律从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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