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执行异议办理期限一个月的计算方式如下:
1.起算点:
执行异议办理期限从
执行法院收到异议申请那天开始计算。
比如法院在3月5日收到申请,那么就从这一天起算。
2.计算方式:
按自然月计算,从起始日开始,满30个自然日算一个月。
例如,5月10日收到申请,到6月9日就是一个月。
若起始月天数不足30天,如2月28日收到申请,到3月29日为一个月。
3.特殊情况:
如果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是节假日,就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作为期间届满日期。
例如,办理期限最后一天是10月1日国庆节,那么就顺延到10月8日。
4.在途时间处理:
期间不包括在途时间。
若通过邮寄方式提交异议申请,以邮戳日期为准。
只要邮戳日期在期限内,就视为在期限内提交。
比如,计算期限到6月20日截止,6月18日交邮,邮戳日期是6月18日,即便法院6月22日才收到,也不算过期。
不过,具体计算要结合实际情况和相关法律规定,以准确遵循执行异议办理期限的规定。
案情回顾:小朱向执行法院提出执行异议申请,法院于2月10日收到该申请。小朱认为计算一个月办理期限应从法院受理申请当天算起,按工作日计算到3月13日截止;而法院认为应自收到申请之日起按自然月计算,到3月11日即为一个月。双方就执行异议办理期限的计算方式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1、根据规定,执行异议办理期限起算点为执行法院收到异议申请之日,本案法院2月10日收到申请,应从该日起算。
2、计算方式是按照自然月,从起始日开始满30个自然日为一个月,所以本案到3月11日为一个月,并非小朱认为的按工作日计算。小朱的理解不符合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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