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
财产保全并非只在执行阶段进行。
财产保全主要分为两种类型:
诉前财产保全和
诉讼中财产保全。
2.诉前财产保全:
在正式
起诉之前,如果出现紧急情况,比如
利害关系人发现对方可能
转移财产等行为,若不马上
申请保全,自身合法权益会遭受难以挽回的损失。
此时,利害关系人能在提起诉讼或
申请仲裁之前,向被
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该案件有
管辖权的人
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采取
保全措施。
3.诉讼中财产保全:
是指在诉讼进行期间,法院既可以根据
当事人的申请,也可以依职权主动采取保全措施,以保障后续判决能够顺利执行。
4.执行阶段的保全:
在执行过程中,一旦发现
被执行人有转移财产等可能影响执行效果的行为,法院也会采取相应的保全措施。
5.综上,财产保全的
适用范围较为广泛,并不局限于执行阶段,在诉讼前和诉讼过程中都可能会涉及。
案情回顾:小许与小李存在
债务纠纷,小许准备起诉小李。在起诉前,小许发现小李有转移名下财产的迹象,若不立即采取措施,自己的合法权益将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于是小许在起诉前向法院申请了财产保全。而小李认为财产保全应在执行阶段进行,对小许诉前
申请财产保全提出异议。
案情分析:1、财产保全分为诉前财产保全和诉讼中财产保全。本案中小许在起诉前发现小李转移财产情况紧急,符合诉前财产保全条件,其申请合理合法。
2、财产保全并非局限于执行阶段,执行阶段虽也可能采取保全措施,但诉前和诉讼中根据具体情况均可申请,小李的异议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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