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保险
代位求偿权的行使期限有不同规定,在处理保险相关事务时需格外留意。
人寿保险
人寿保险的
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向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有五年的
诉讼时效。
这个时效从他们知道或应当知道
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开始计算。
比如,某人在知晓家人因
保险合同约定的情况离世后,从得知这一消息的那天起,有五年时间可以向保险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
财产保险
财产保险方面,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
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是三年,同样从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算。
保险人行使代位求偿权的诉讼时效,从取得代位求偿权之日起算,也遵循上述对应的时效规定。
例如,车辆发生保险事故后,车主发现事故的当天就是诉讼时效的起始点。
实际案件里,要依据具体保险
合同类型和相关事实,准确判断时效起算点和时长,这样才能确保保险代位求偿权依法有效行使。
案情回顾:小许为自己的财产向保险公司投保。保险期间内,保险标的因第三人小胡的过错遭受损失。小许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保险公司赔付后取得代位求偿权。但对于保险公司行使代位求偿权的期限,小胡认为应从保险事故发生日起算,而保险公司主张从取得代位求偿权之日起算,双方为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1、依据法律规定,财产保险的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
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自其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保险人行使代位求偿权的诉讼时效期间应自其取得代位求偿权之日起算,同样适用此三年时效规定。
2、在本案件中,应按照规定从保险公司取得代位求偿权之日起算诉讼时效,小胡认为从保险事故发生日起算不符合法律规定。需依据此准确判断时效起算点和时长,保障保险公司合法权利有效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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