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现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盈科刑民交叉法律事务部北京分中心主任,盈科北京经济犯罪法律事务部执行主任,“北京刑事辩护律师网”团队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 曾受聘担任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模拟法庭专家评委、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客座法律讲师。 担任中央电视台《我是大律师》栏目首批嘉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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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设赌场罪属于刑事犯罪,其破坏了社会管理秩序,影响社会稳定。被害人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若被害人无法起诉,则可以由其亲属代诉。对于国家财产的损失,检察院可以代表国家提起诉讼。法院可以采取财产保全措施,被告人的财产既可以通过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进行保全,也可以单独提起民事诉讼来追究其民事赔偿责任。

开设赌场罪比较特殊,通常不被视为第三类型犯。三类犯包括职务犯罪、扰乱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诈骗犯罪,以及组织、领导、参与、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等多种犯罪。但是,开设赌场罪并没有明确被划分到这三类中。即便如此,开设赌场罪仍然是一种非常严重的犯罪行为,必然会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

开设赌场犯罪行为主要涉及以下内容:一是以牟利为目的,建立并运营赌博在线网站平台,接收参与者投注。二是建立并上线赌博网络平台,提供给他人组织赌博活动。三是以赌博网络平台代理商身份,接收投注者下注请求。四是直接或间接参与赌博网络平台盈利分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参与开设赌场的行为均属犯罪。若服务员在赌场运营中扮演关键角色,如提供资金支持或全面管理,可能被认定为主要罪犯或共犯。主要罪犯将面临更严厉的处罚,而共犯则根据其角色和行为受罚。判决时,法院会综合考虑犯罪规模、非法收益、涉案人数及社会危害程度。若服务员的薪水源于犯罪,该收入可能被视为违法所得,影响量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开设赌场罪可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服务员如参与开设赌场,即使非主谋,也可能作为共犯或从犯受罚。根据刑法第二十七条,从犯可从轻、减轻甚至免除处罚。服务员是否担责取决于其行为和作用,若满足犯罪要件且情节严重,可能面临刑事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