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洗钱罪从犯的
量刑依据主要是其在
犯罪中的作用和情节,司法实践中会综合多方面因素,在
法定刑幅度内量刑,以实现罪责刑相适应。
2.具体考虑因素如下:
参与程度:
要考量
从犯在洗钱犯罪里的参与情况,像是否深度参与资金转移、账户操作等关键环节。
如果深度参与,在量刑时会有不同考量。
主观恶性:
查看从犯的主观恶性大小。
要是从犯是被
胁迫或者受蒙蔽才参与洗钱犯罪,其主观恶性相对较小。
洗钱金额及后果:
参照洗钱的具体金额,以及该
犯罪行为造成的后果严重程度。
3.《
刑法》规定,对于从犯应当从轻、
减轻处罚或者免除
处罚。
比如,洗钱金额较小,且从犯在犯罪中作用轻微,可能会在较低量刑幅度内
从轻处罚;
从犯参与程度较高,但有从轻情节,可能会得到减轻处罚;
若情节显著轻微,从犯也可能被免除处罚。
总之,量刑需全面衡量各方面因素。
案情回顾:小朱、小李与小胡共谋实施洗钱犯罪。小朱是
主犯,负责策划整个洗钱流程。小李深度参与资金转移和账户操作等关键环节,而小胡是被小朱胁迫参与其中。案发后,经调查此次洗钱金额较小。小朱被认定为主犯,小李和小胡被认定为从犯,对于小李和小胡的量刑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1、对于小李,其深度参与关键环节,参与程度较高,但考虑到洗钱金额较小,可在法定刑幅度内根据其情节从轻处罚。
2、小胡系被胁迫参与,主观恶性相对较小,且洗钱金额小,情节显著轻微,根据《刑法》对从犯的规定,可能免除处罚。司法实践中会综合各种因素,确保罪责刑相适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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