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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公司债务承担是否追到个人

时间:2025.04.14 标签: 债权债务 公司债务 阅读:1461人
律师解析:
在一般情况下,有限公司承担债务时,是以公司全部财产为限来对公司债务负责。
而公司股东承担责任的范围,仅以其认缴出资额为限,通常不会涉及到股东个人的其他财产。
不过,存在一些特殊情形,债务可能会追到个人:
1.股东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
如果出现这种情况,股东要在未出资本息的范围内,对公司无法清偿的债务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2.股东滥用权利:
当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来逃避债务,并且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时,股东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3.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财产混同: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如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和自己的财产相互独立,也需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综上所述,有限公司债务是否会追到个人,需要具体分析是否符合上述法定情形。
不能一概而论,要依据实际情况来判断。

案情回顾:

小朱、小李和小胡三人共同成立了一家有限公司。公司运营一段时间后,因经营不善欠下了巨额债务。债权人要求三人用个人财产偿还公司债务。小朱和小李认为自己已足额出资,仅应以认缴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而小胡曾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债权人认为小胡应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双方因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一般情况下,有限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股东仅以认缴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小朱和小李若确实足额出资,通常不用以个人财产偿还公司债务。
2、但小胡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按照法律规定,其应当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所以债权人要求小胡承担责任是有法律依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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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超律师

天津益清律师事务所

李超律师深耕法律实务领域多年,始终以“专业立身、诚信为本”为核心执业信条,凭借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与高尚的职业操守,在民商事、刑事诉讼及企业风险防控领域构筑起专业壁垒。 在业务实践中,李超律师聚焦三大核心方向:其一,民商事领域,擅长处理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公司股权争议等复杂案件,注重从商业逻辑与法律规则的交叉点寻找最优解,既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亦兼顾合作关系的可持续性;其二,刑事诉讼领域,专精经济犯罪辩护、刑事合规审查等业务,以细致的证据梳理能力与严谨的程序意识,为当事人争取最大权益保障;其三,企业风险防控领域,为企业提供“前端预防+中端管控+后端应对”的全周期法律服务,通过合同模板优化、合规流程设计、法律培训等举措,助力企业规避经营中的法律暗礁。 其执业风格鲜明——办案认真负责且敢于创新,面对疑难案件常以独特思路拆解核心矛盾;注重实战效果,擅长从多重视角剖析案件细节,精准捕捉问题关键;始终将“法律风险的防范与化解”置于首位,既解决当下争议,更通过制度完善阻断未来隐患。 秉持“以专业解决纠纷,以诚信期许未来”的执业宗旨,李超律师以高度的责任感与共情力搭建信任桥梁,致力于成为企业和个人值得托付的法律同行者,在每一次委托中践行“法律有尺度,服务有温度”的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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