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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资金罪数额认定中是否应当扣除提成

时间:2025.04.14 标签: 刑事辩护 职务侵占辩护 阅读:1106人
律师解析:
1.挪用资金罪数额认定:
提成一般不扣除
在挪用资金罪数额认定时,资金数额通常按实际挪用全额计算。
提成作为应得收入一部分,若行为人挪用含提成等资金,提成部分就是挪用资金整体一部分。
只要被非法挪作他用,就应计入挪用资金数额范畴。
2.举例说明
例如,业务员挪用含其提成的业务款项用于个人投资,不能因有提成便扣除提成部分。
若提成未实际产生,或有合法依据表明不应计入挪用范围,认定时可依具体情况考量是否剔除,但需充分证据支撑。
像业务员与公司约定提成在完成特定任务后发放,而挪用款项时任务未完成,提成未产生,此时认定挪用资金数额可考虑剔除该未产生的提成部分。
又如,公司明确规定某笔提成因违规操作不应发放,有相关文件证明,那么认定挪用资金数额时也可据此剔除该部分提成。

案情回顾:

小许是一家公司的业务员,在工作期间,他挪用了包含自己提成的业务款项用于个人投资。公司发现后报警,小许认为提成是自己应得收入,在认定挪用资金数额时应将提成扣除。但公司坚持按实际挪用全额计算,双方就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一般情况下,在挪用资金罪数额认定时,资金数额按实际挪用全额计算,提成作为应得收入一部分,若被非法挪作他用,应计入挪用资金数额范畴,所以小许不能随意扣除提成。
2、若提成未实际产生,或有合法依据表明不应计入挪用范围,认定时可依具体情况考量是否剔除,但需充分证据支撑。若小许能证明提成未产生或不应发放,可考虑剔除该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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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兆杰律师

上海靖霖(北京)律师事务所

刘兆杰律师,现执业于上海靖霖(北京)律师事务所,兼具执业律师与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中级理赔师双重资质,毕业于同济大学并获法律硕士学位。其职业履历颇具亮点 —— 曾在某世界五百强保险公司就职近十年,精通核保理赔全流程,积淀了极为丰富的金融保险实务经验,为法律业务开展筑牢行业认知根基。 执业以来,刘律师专注刑事辩护、金融保险、金融犯罪领域,以专业能力办理近百起刑事案件。典型案件:在陆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涉案近 500 亿元)中,精准梳理案件焦点,辩护意见获法院采纳,成功为当事人争取从犯认定及减轻量刑;办理吴某某职务侵占案时,通过证据核查与质证,为当事人减少认定犯罪金额二十万元;针对张某某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魏某某强奸罪案,均在侦查阶段及时介入,提交专业法律意见,助力当事人成功取保候审;黄某受贿案中,凭借对量刑情节的精准把控,推动法院减少当事人有期徒刑 6 个月、罚金 50 万元。 刘律师始终以 “专业、诚信、卓越” 为执业准则,秉持法律信仰,既为涉嫌刑事犯罪的当事人及其家属缓解焦虑、守护权益,也为企业客户提供定制化法律解决方案,更以开放态度与同行交流共进,是值得信赖的法律从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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