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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代位权的要求包括哪些情形

时间:2025.04.14 标签: 债权债务 债务债权 阅读:1045人
律师解析:
代位权是指,在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的权利,进而损害债权人债权时,债权人为保全自身债权,可凭借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的权利。
行使代位权需满足以下要求:
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要合法、确定,并且已到清偿期。
比如,卖给一批货物,应按约定支付货款,若约定付款日期已到,且与之间的买卖关系合法有效,这一债权就符合此条件。
2.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
即债务人不履行对债权人的到期债务,又未通过诉讼仲裁方式向其债务人主张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到期债权,导致债权人到期债权无法实现。
像欠货款,欠货款,却既不还钱,也不找要钱,就是这种情况。
3.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
4.债务人的债权并非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这类债权包括基于扶养抚养赡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以及劳动报酬退休金等权利。

案情回顾:

小何卖给小李一批货物,小李按约定应在3个月后支付货款,付款日期到后,小李未支付。同时,小胡欠小李货款已到期,小李却既不还小何钱,也未通过诉讼或仲裁向小胡主张债权,导致小何的到期债权无法实现。小何认为自己可代位行使小李对小胡的债权,而小李称该债权是自己的,小何无权代位行使,双方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小何对小李的债权合法、确定且已到清偿期,符合行使代位权的第一个要求。小何与小李的货物买卖关系合法有效,付款日期已到,小李未付款。
2、小李怠于行使其对小胡的到期债权,既不履行对小何的到期债务,又未通过诉讼或仲裁向小胡主张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到期债权,满足第二个要求。
3、小胡欠小李的货款已到期,符合第三个要求。
4、此债权并非专属于小李自身的债权,满足第四个要求。所以,小何可行使代位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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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巍律师

上海兰迪(苏州)律师事务所

刘巍,江苏道金律师事务所主任 。 苏州市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苏州市优秀律师 。前检察官 。 江苏省律师协会参政议政工作委员会委员; 苏州市人民政府行政立法专家库专家; 姑苏区律师协会理事; 苏州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苏州律师协会惩戒委员会委员 苏州市律师协会执业人员实习考核面试考官; 姑苏区人民法院矛盾纠纷多元化解特邀调解员; 姑苏区律师协会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成员; 姑苏区人民法院矛盾多元化解民商事纠纷中立评估员; 姑苏区律师协会扫黑除恶专项工作律师辩护代理工作业务委员。 学术荣誉: 1.《宋某故意伤害伤害案-多因一果情形下的刑事责任认定》被江苏省律师协会评为江苏省律师刑事辩护优秀案例三等奖。 2.2006年5月在《法制与社会》中发表《浅论缔约过失责任》 3.2016年11月在《江苏省律师刑事辩护案例精选》中发表《宋某故意伤害案多因一果情况下的刑事责任认定》 4.企业刑事合规与风险防控全流程副主编 5.2022年15期5月下在《科学与生活》中发表涉案中小微企业合规有效标准之初探 部分案例: 唐某受贿罪刑事案件; 张某某危险驾驶罪刑事案件; 颜某职务侵占罪刑事案件; 孙某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事案件; 洪某故意伤害罪刑事案件; 陈某骗取出境证件罪刑事案件; 孙某、杨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刑事案件; 李某盗窃罪刑事案件; 杨某受贿罪刑事案件; 韩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职务侵占罪刑事案件; 焦某非法拘禁罪刑事案件; 蔡某某强奸一审刑事案件; 吕某犯抢夺罪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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