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在
合同订立过程中,
要约与承诺规则十分关键。
法律明确规定,承诺内容应与要约内容一致。
当承诺对要约内容作出变更时,可分为实质性变更和非实质性变更两种情况。
若出现实质性变更,就会形成新要约。
像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
违约责任以及解决争议方法等方面的变更,都属于实质性变更。
例如,原本要约中规定商品数量是100件,承诺却改成150件,这就是对数量的实质性变更,此时就成了新要约。
若承诺对要约内容作出的是非实质性变更,一般情况下,只要要约人没有及时表示反对,或者要约没有表明承诺不得作任何变更,那么该承诺就是有效的,合同内容以承诺内容为准。
比如,要约里对商品包装颜色未作明确要求,承诺中提及了特定颜色,这通常属于非实质性变更。
所以,当判断承诺内容和要约内容不一致时,核心在于看是否属于实质性变更,进而确定是新要约还是有效承诺。
案情回顾:小朱向小李发出购买一批电脑的要约,明确了电脑型号、数量、价格等内容。小李回复称可以提供该批电脑,但交货地点由原来要约中的小朱公司改为小李仓库。小朱认为小李改变交货地点属于不接受要约,合同未成立;小李则觉得交货地点变更不影响
合同成立,双方因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1、根据法律规定,承诺内容应与要约一致,对要约内容作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本案中,交货地点属于
合同履行地点,其变更属于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所以小李的回复构成新要约。
2、若承诺对要约内容作非实质性变更,除要约人及时反对或要约表明不得变更外,承诺有效。但本案交货地点变更为实质性变更,因此小朱认为合同未成立有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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