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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贿案件客观行为表现如何认定

时间:2025.04.14 标签: 刑事辩护 贪污受贿辩护 阅读:1309人
律师解析:
受贿案件里,客观行为表现主要有以下两个方面:
1.索取贿赂:
主动向他人索要财物,不管有没有为他人谋取利益,这种行为都构成受贿罪。
比如一些官员主动暗示或明示他人给自己送钱,就属于此类。
2.非法收受财物并为他人谋利:
收受他人财物后,“为他人谋取利益”包含承诺、实施和实现这三个阶段,只要满足其中一个阶段,就算符合条件
例如,官员承诺为他人办事,即便事情还没开始做,也可能构成受贿。
利用职务便利是认定受贿的关键要素,它包括两种情况:
1.利用本人对某项公共事务的主管、负责、承办职权。
2.利用与自己有隶属、制约关系的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职权。
比如,某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自身职务便利,让其他国家工作人员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自己从中索取或收受请托人财物,这种情况以受贿罪论处。
在认定受贿案件的客观行为表现时,要综合多方面证据,严格依据法律规定来准确判断。

案情回顾:

小朱系国家工作人员,负责某项目审批工作。小李为让项目顺利通过审批,找到小朱。小朱主动向小李索取10万元好处费,承诺会让项目通过。之后小朱利用自己对该项目的承办职权,使小李项目获批。但小朱辩称这10万元是正常借贷,并非受贿。

案情分析:

1、小朱主动向小李索取财物,依据受贿客观行为表现,无论有无为他人谋利,索取贿赂都构成受贿。且小朱为小李的项目通过审批提供便利,实现了为他人谋利。
2、小朱利用自己承办该项目审批这一公共事务的职权,属于利用职务便利。虽其辩称是借贷,但综合各方面证据,应准确认定其行为构成受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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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晓伟律师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现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盈科刑民交叉法律事务部北京分中心主任,盈科北京经济犯罪法律事务部执行主任,“北京刑事辩护律师网”团队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 曾受聘担任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模拟法庭专家评委、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客座法律讲师。 担任中央电视台《我是大律师》栏目首批嘉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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