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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确定职务侵占罪行为是否成立

时间:2025.04.13 标签: 刑事辩护 职务侵占辩护 阅读:1107人
律师解析:
认定职务侵占罪,关键在于是否符合以下构成要件
1.主体:
犯罪主体为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人员。
2.主观方面:
必须存在非法占有本单位财物的故意。
3.客观方面:
主要表现为利用职务之便,侵占本单位数额较大的财物。
所谓利用职务之便,指的是利用自己主管、管理、经手单位财物的便利条件。
在司法实践中,“数额较大”一般以六万元为起点。
例如,公司员工甲负责采购工作,他利用这一职务便利,将八万元采购款占为己有,这种情况就可能构成职务侵占罪。
不过,如果员工虽然接触到单位财物,但没有利用职务便利获取,就不构成此罪。
比如,某员工在单位仓库捡到他人遗落的财物后,将其据为己有,这种行为不属于利用职务便利侵占财物,不构成职务侵占罪。
总之,认定职务侵占行为是否成立,需要综合考虑多个方面的因素,不能仅凭单一因素判断。

案情回顾:

小朱是一家公司的采购人员,负责公司的采购业务。在一次采购过程中,小朱利用职务便利,将八万元采购款私自截留,据为己有。公司发现账目异常后进行调查,锁定了小朱的行为。小朱称自己只是暂时借用这笔钱,并非非法占有。

案情分析:

1、从主体上看,小朱是公司员工,符合职务侵占罪的主体要件。
2、主观方面,小朱私自截留采购款据为己有,具有非法占有本单位财物的故意。
3、客观方面,小朱利用负责采购的职务便利,侵占了八万元采购款,达到了数额较大的标准。所以,小朱的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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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兆杰律师

上海靖霖(北京)律师事务所

刘兆杰律师,现执业于上海靖霖(北京)律师事务所,兼具执业律师与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中级理赔师双重资质,毕业于同济大学并获法律硕士学位。其职业履历颇具亮点 —— 曾在某世界五百强保险公司就职近十年,精通核保理赔全流程,积淀了极为丰富的金融保险实务经验,为法律业务开展筑牢行业认知根基。 执业以来,刘律师专注刑事辩护、金融保险、金融犯罪领域,以专业能力办理近百起刑事案件。典型案件:在陆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涉案近 500 亿元)中,精准梳理案件焦点,辩护意见获法院采纳,成功为当事人争取从犯认定及减轻量刑;办理吴某某职务侵占案时,通过证据核查与质证,为当事人减少认定犯罪金额二十万元;针对张某某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魏某某强奸罪案,均在侦查阶段及时介入,提交专业法律意见,助力当事人成功取保候审;黄某受贿案中,凭借对量刑情节的精准把控,推动法院减少当事人有期徒刑 6 个月、罚金 50 万元。 刘律师始终以 “专业、诚信、卓越” 为执业准则,秉持法律信仰,既为涉嫌刑事犯罪的当事人及其家属缓解焦虑、守护权益,也为企业客户提供定制化法律解决方案,更以开放态度与同行交流共进,是值得信赖的法律从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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