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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婚后拆迁款买房属于共同财产吗

时间:2025.04.13 标签: 婚姻家庭 财产分割 阅读:1478人
律师解析:
1.房屋归属要依具体情形判断。
拆迁款源于夫妻一方婚前房屋拆迁,且单独用此款买房,房登记在其名下,通常是个人财产
比如,男方婚前房屋拆迁获款,他独自用这笔钱买了房并登记自己名下,这房子就属于他个人。
要是拆迁款基于夫妻共同居住房屋拆迁,或者拆迁政策考虑了夫妻双方人口因素等,即便单独用该款买房,房屋仍可能是夫妻共同财产
例如,夫妻共同居住的房屋拆迁,因考虑到夫妻两人人口因素给予拆迁款,用此款买房,房子可能就是夫妻共有。
因为拆迁利益常和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相关因素挂钩。
2.婚后若用夫妻共同财产付购房款,即便房登记在一方名下,也是共同财产
判断关键在于拆迁款来源及购房资金性质等。
若难以明确区分,实践中倾向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像有些情况,拆迁款来源复杂,购房资金性质也不清晰,就会按此倾向来判定房屋归属。

案情回顾:

小许和小丽是夫妻。小许婚前有一套房屋,后该房屋拆迁获得拆迁款。小许用这笔拆迁款买了一套房并登记在自己名下。小丽认为此房应属夫妻共同财产,理由是购房行为发生在婚后;而小许则坚持房子是自己的个人财产,因为拆迁款源于其婚前房屋。另外,还有小胡和小静这对夫妻,他们共同居住的房屋拆迁,考虑到两人人口因素获得拆迁款,小胡用该款买房登记在自己名下,小静认为房子是夫妻共有财产,小胡却对此有异议。

案情分析:

1、对于小许和小丽的情况,因拆迁款源于小许婚前房屋且单独用此款买房登记在其名下,按照法律规定,该房屋通常应认定为小许的个人财产。
2、对于小胡和小静的情况,由于拆迁款是基于夫妻共同居住房屋拆迁且考虑了两人人口因素,即便房子登记在小胡名下,也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当拆迁款来源及购房资金性质难以区分时,实践中倾向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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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卫东律师

北京市邦盛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婚姻家庭法专业十佳律师”,专注婚姻继承领域25年,海淀区律师协会“婚姻家庭法律研究会”会长,海淀区“优秀专业律师”,“优秀律师党员” 近两年承办的典型案件 1、北京王女士与其在北京某大型对外贸易公司担任董事长的丈夫离婚案,分得夫妻共同财产八套房产(其中包括两套别墅)及六千万现金;河北唐山刘先生公司清算案,挽回了公司80%以上的财产,价值上千万元; 2、上海张先生与北京李女士房产(别墅)买卖合同纠纷案,经过艰苦的工作,最终迫使对方为张先生办理了该别墅的过户手续; 3、北京延庆县雷某与葛某农村房地产买卖合同纠纷案,使得雷某成功收回了已经卖出十几年的房产,在之后的拆迁补偿中获得巨大拆迁利益; 4、北京严先生与其妻子离婚案,法院最终判定严先生获得其继承所得的位于北京西二环附近独立四合院(700平米)的所有权(认定为非夫妻共同财产)及分得附近一处四层门面房的60%的所有权。 擅长办理离婚、房地产、遗产继承等重大、疑难案件,对于诉讼和非诉案件具有丰富的办案经验。 基于其资深的工作背景,在代理案件中明显技高一筹,从业以来,共办理各类案件上千起,足迹遍及全国10多个省市自治区,许多重大案件获得成功,使众多当事人挽回或取得巨大经济利益。因多次办理重大案件获得成功,在业内享有很高声誉。 请律师就要找最专业的,一次合作,永远是朋友。 徐卫东律师,北京市人,中共党员。毕业于国内知名公安院校,有公安刑侦工作经验。从事律师工作十余年,并多年从事高校法学教学工作,具备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徐卫东律师凭借其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和丰富的办案经验,多次参与在北京和全国都有一定影响的,重大、疑难案件办理工作,其代理意见均被司法机关采纳,取得了良好的办案效果。 徐卫东律师总结二十余年的办案经验,结合深厚的法律理论功底,创办了“北京徐卫东律师法律网”。本网站的成功案例已徐卫东律师的个人办案总结而成。在成功案例中总体体现。 结合,最新司法领域的时事热点,徐律师将个人观点发表律师说法中。展现了一个法律职业者与时俱进的司法态度。 北京徐卫东律师法律网给作为网络法律服务的一线法律服务网站,给广大网络用户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支撑。 网站由著名律师徐卫东先生创立。秉承“受君之托,忠君之事”的原则,为当事人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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