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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承担是否需要书面形式证明

时间:2025.04.13 标签: 债权债务 债务债权 阅读:878人
律师解析:
债务承担主要分为两种类型,即免责的债务承担和并存的债务承担,下面为你详细介绍:
1.免责的债务承担:
在这种情况下,第三人与债权人达成债务承担协议。
达成协议无需债务人同意,但建议最好采用书面形式
因为这涉及债权人权利的重大变动,采用书面形式能详细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在未来出现问题时,可以避免不必要的纠纷
2.并存的债务承担:
第三人与债务人约定加入债务后通知债权人,或者第三人直接向债权人表示愿意加入债务。
只要债权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债务承担便成立。
虽然法律没有强制要求采用书面形式,但书面协议能把各方的关系清晰地确定下来,降低产生争议的可能性。
总体而言,不管是哪种债务承担方式,从保障自身权益、明确各方责任的角度出发,采用书面形式来证明债务承担是更为妥当的做法。

案情回顾:

小朱向小丽借款5万元,出具借条。后小胡找到小丽,表示愿意承担小朱的该笔债务,小丽同意,双方未签订书面协议。同时,小静与小朱约定,小静加入小朱对小丽的这笔债务,并口头通知了小丽,小丽未明确拒绝。还款期限到后,小胡和小静均未还款,小丽将小胡和小静诉至法院,双方就债务承担的效力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小胡与小丽达成的免责债务承担协议,虽无需小朱同意,但未采用书面形式,在权利义务界定上易产生模糊。依据法律,涉及债权人权利重大变动,书面形式能避免纠纷,此协议效力认定可能存在争议。
2、小静与小朱约定加入债务并通知小丽,小丽未明确拒绝,并存的债务承担成立。不过未采用书面协议,在确定各方关系时可能引发争议。从保障权益和明晰责任看,债务承担采用书面形式更妥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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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巍律师

上海兰迪(苏州)律师事务所

刘巍,江苏道金律师事务所主任 。 苏州市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苏州市优秀律师 。前检察官 。 江苏省律师协会参政议政工作委员会委员; 苏州市人民政府行政立法专家库专家; 姑苏区律师协会理事; 苏州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苏州律师协会惩戒委员会委员 苏州市律师协会执业人员实习考核面试考官; 姑苏区人民法院矛盾纠纷多元化解特邀调解员; 姑苏区律师协会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成员; 姑苏区人民法院矛盾多元化解民商事纠纷中立评估员; 姑苏区律师协会扫黑除恶专项工作律师辩护代理工作业务委员。 学术荣誉: 1.《宋某故意伤害伤害案-多因一果情形下的刑事责任认定》被江苏省律师协会评为江苏省律师刑事辩护优秀案例三等奖。 2.2006年5月在《法制与社会》中发表《浅论缔约过失责任》 3.2016年11月在《江苏省律师刑事辩护案例精选》中发表《宋某故意伤害案多因一果情况下的刑事责任认定》 4.企业刑事合规与风险防控全流程副主编 5.2022年15期5月下在《科学与生活》中发表涉案中小微企业合规有效标准之初探 部分案例: 唐某受贿罪刑事案件; 张某某危险驾驶罪刑事案件; 颜某职务侵占罪刑事案件; 孙某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事案件; 洪某故意伤害罪刑事案件; 陈某骗取出境证件罪刑事案件; 孙某、杨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刑事案件; 李某盗窃罪刑事案件; 杨某受贿罪刑事案件; 韩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职务侵占罪刑事案件; 焦某非法拘禁罪刑事案件; 蔡某某强奸一审刑事案件; 吕某犯抢夺罪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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