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通话记录属于电子数据类
证据,可作为呈堂证供。
2.作为证据,通话记录要满足三条件:
获取方式合法,不能窃听;
内容真实,未被篡改
伪造;
与案件有关联,能证明案件事实。
3.单独通话记录证明力有限,需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
如民间借贷案,还需转账记录等证实款项交付。
法院会综合全案证据判断其证明力。
案情回顾:小朱向小李借款,双方未写
借条。后来小朱未还款,小李为
追讨欠款,将与小朱的通话记录作为证据
起诉至法院。小朱称通话记录可能被篡改且与借款事实无关,否认借款。小李坚称通话记录真实且能证明借款事实,双方就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1、通话记录属于电子数据类证据,但作为证据需满足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本案中若小李是合法获取通话记录,满足合法性要求;若通话记录未被篡改伪造,具备真实性;若通话内容能体现借款沟通,与案件事实相关,有关联性。
2、单独的通话记录证明力有限,小李还需提供如转账记录等其他证据来证实款项交付。法院会结合全案证据综合判断通话记录的证明力,以此确定小朱是否向小李借款及是否应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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