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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资金罪的客观方面有哪些问题

时间:2025.04.13 标签: 刑事辩护 职务侵占辩护 阅读:1326人
律师解析:
1.挪用资金罪客观表现概述
挪用资金罪的客观方面,体现为行为人利用职务便利,将本单位资金挪作个人使用或借贷给他人。
存在三种情形:
一是挪用数额较大,且超过三个月未归还;
二是虽未超三个月,但数额较大且用于营利活动;
三是用于非法活动。
2.利用职务便利的含义
利用职务便利指行为人凭借在单位担任职务所拥有的主管、管理、经手本单位资金的权力。
例如财务人员利用职权支配资金。
3.归个人使用的范围
归个人使用包括供本人、亲友或其他自然人使用。
比如将单位资金借给朋友周转。
4.数额较大标准
“数额较大”的标准在各地司法实践中存在差异,会根据当地经济情况等因素确定。
5.营利活动与非法活动
营利活动包含经商、投资等以谋取经济利益为目的的活动;
非法活动则如赌博、走私违法犯罪行为
6.认定注意事项
若符合上述情形,就构成挪用资金罪的客观方面表现。
不过,具体认定要结合案件实际情况和相关证据综合判断,不能仅凭单一因素定论。

案情回顾:

小朱是一家公司的财务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将公司一笔资金挪用。他把这笔钱借给了好友小李用于经商,属于营利活动。该笔资金数额较大,虽未超过三个月,但公司发现后要求小朱归还,小朱却以各种理由拖延。公司认为小朱构成挪用资金罪,小朱则辩称自己只是暂时借用,且会归还,不构成犯罪

案情分析:

1、小朱作为公司财务人员,借助自身管理资金的职务权力,挪用公司资金,符合“利用职务便利”的特征。
2、小朱将资金借给好友小李用于经商,经商属于营利活动,且资金数额较大,即便未超过三个月未还,也符合挪用资金罪中“未超三月但数额大且用于营利活动”的情形,因此小朱构成挪用资金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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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晓伟律师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现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盈科刑民交叉法律事务部北京分中心主任,盈科北京经济犯罪法律事务部执行主任,“北京刑事辩护律师网”团队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 曾受聘担任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模拟法庭专家评委、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客座法律讲师。 担任中央电视台《我是大律师》栏目首批嘉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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