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主、次
贷款人离婚分割债务,先区分债务性质。
共同债务原则上双方共担,
离婚时可协商分担比例,协商不成法院会根据经济状况、债务用途等判决。
2.若能证明债务是对方不合理开支或明确约定为
个人债务,属个人债务,由负债方独自承担。
3.有贷款的房产等
共同财产,协商归一方后,获得方承担剩余贷款,并补偿另一方。
案情回顾:小朱和小丽原是夫妻关系。在
婚姻存续期间,他们有一笔
银行贷款。现两人决定离婚,对于这笔债务的分割产生争议。小朱认为这笔贷款是小丽用于个人不合理消费所负,应属小丽个人债务,自己不应承担。而小丽则称该贷款用于家庭共同生活,是
夫妻共同债务,应由双方共同承担。此外,他们还有一套有贷款的房产,双方对于
房产归属及剩余贷款承担也存在分歧。
案情分析:1、对于债务性质的认定,若小朱能证明该债务是小丽个人不合理开支所负,或
债权人与小丽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那么该债务就属于小丽的个人债务,由小丽独自承担;若无法证明,则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原则上双方共同承担。离婚时双方可先协商分担比例,协商不成可由法院综合双方经济状况、债务用途等因素判决。
2、对于有贷款的房产,若双方协商归一方所有,获得房产者需承担剩余贷款,并给予另一方相应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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