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当企业陷入持续无法经营的困境时,首先要做的就是
清算。
依据《
公司法》,若公司因法定原因解散,必须在解散事由出现后的十五天内成立清算组,开启清算工作。
不同类型的公司,清算组的构成有所不同。
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而
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则由
董事或者经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
清算组的工作十分繁杂。
他们要清理公司的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让公司的财务状况一目了然。
同时,还需通知并公告
债权人,处理公司未了结的业务,清缴公司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另外,清理债权、
债务,处理公司
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等,都是清算组的重要任务。
如果企业是因为
资不抵债而无法经营,可依法
申请破产。
不过,
破产程序比清算更为复杂。
企业需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之后由法院指定管理人。
管理人会对企业进行全面清理,完成
债务清偿等一系列操作,目的是公平有序地处理企业的
债权债务关系。
案情回顾:小朱和小李共同
出资设立了一家有限责任公司。因市场环境变化,公司持续无法继续经营。小朱认为应立即进行清算,且清算组应由自己和小李组成;而小李则觉得公司资不抵债,应直接申请破产。两人就公司后续
处理方式产生了争议。
案情分析:1、根据《公司法》,公司因法定原因解散,应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所以小朱主张成立清算组且由其和小李组成符合法律规定。
2、若公司确实资不抵债,可依法申请破产,这需向法院提出申请,由法院指定管理人进行全面清理和债务清偿等操作,小李若有
证据证明公司资不抵债也有其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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