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迟延履行期间加倍部分债务利息何时终止

时间:2025.04.12 标签: 债权债务 债务债权 阅读:968人
律师解析:
在金钱给付案件里,当债务人在生效法律文书明确的履行期间结束后,仍未履行自身义务,就会产生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部分债务利息。
关于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的计算截止时间,有以下两种情况:
1.若被执行人一次性履行完所有义务,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计算至被执行人履行完毕之日。
当债务人全面履行义务,像清偿了全部债务本金、相应利息等所有应付款项时,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的计算就会终止。
例如,判决生效后,债务人按判决要求一次性支付了全部款项,从支付完成的那一刻起,迟延履行期间加倍部分债务利息便不再计算。
2.若被执行人是分次履行义务,相应部分的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计算至每次履行完毕之日。
也就是说,每次完成部分款项的支付后,这部分对应的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就停止计算。
总之,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的计算会根据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及时终止,以合理确定债务利息金额。

案情回顾:

小朱与小李的金钱给付案件中,法院判决小李在规定期限内向小朱支付债务本金及利息。但履行期届满后,小李并未履行义务。之后小李选择分次还款,对于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的计算时间产生争议。小朱认为应计算至全部履行完毕之日,小李则觉得每次还款后该部分利息就应停止计算。

案情分析:

1、依据相关规定,在金钱给付案件里,债务人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间届满后未履行义务,会产生迟延履行期间加倍部分债务利息。所以小李未按时履行,产生该利息合理。
2、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计算至被执行人履行完毕之日;若被执行人分次履行,相应部分的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计算至每次履行完毕之日。所以小李分次还款时,对应部分利息计算至每次还款完成时止,全部还清后整体利息计算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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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巍律师

上海兰迪(苏州)律师事务所

刘巍,江苏道金律师事务所主任 。 苏州市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苏州市优秀律师 。前检察官 。 江苏省律师协会参政议政工作委员会委员; 苏州市人民政府行政立法专家库专家; 姑苏区律师协会理事; 苏州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苏州律师协会惩戒委员会委员 苏州市律师协会执业人员实习考核面试考官; 姑苏区人民法院矛盾纠纷多元化解特邀调解员; 姑苏区律师协会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成员; 姑苏区人民法院矛盾多元化解民商事纠纷中立评估员; 姑苏区律师协会扫黑除恶专项工作律师辩护代理工作业务委员。 学术荣誉: 1.《宋某故意伤害伤害案-多因一果情形下的刑事责任认定》被江苏省律师协会评为江苏省律师刑事辩护优秀案例三等奖。 2.2006年5月在《法制与社会》中发表《浅论缔约过失责任》 3.2016年11月在《江苏省律师刑事辩护案例精选》中发表《宋某故意伤害案多因一果情况下的刑事责任认定》 4.企业刑事合规与风险防控全流程副主编 5.2022年15期5月下在《科学与生活》中发表涉案中小微企业合规有效标准之初探 部分案例: 唐某受贿罪刑事案件; 张某某危险驾驶罪刑事案件; 颜某职务侵占罪刑事案件; 孙某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事案件; 洪某故意伤害罪刑事案件; 陈某骗取出境证件罪刑事案件; 孙某、杨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刑事案件; 李某盗窃罪刑事案件; 杨某受贿罪刑事案件; 韩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职务侵占罪刑事案件; 焦某非法拘禁罪刑事案件; 蔡某某强奸一审刑事案件; 吕某犯抢夺罪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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