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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转让的限制是如何规定的

时间:2026.01.31 标签: 债权债务 债务债权 阅读:1405人
律师解析:
1.债权转让有限制:
基于特定人身关系的债权、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的债权、法律禁止转让的债权,都不能转让。
2.转让需通知债务人
未经通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3.转让债权要合法有效且可转让:
债权诉讼时效已过或存在抗辩权等情况,会影响转让。
债务人有抵销权等抗辩权的,可向受让人主张。
4.要严格依法转让:
否则转让可能无效,无法实现债权转移目的。

案情回顾:

小朱对小许享有一笔债权。小朱将该债权转让给小丽,未通知小许。小许认为,小朱与他曾约定此债权不得转让,且小朱对他负有债务,他有抵销权。小丽则认为债权转让有效,要求小许偿还债务,双方因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根据法律规定,债权转让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本案中小朱转让债权未通知小许,所以该转让对小许暂不产生效力。
2、若当事人约定债权不得转让,则应从其约定。小许称与小朱有此约定,若属实,该债权转让不符合约定,可能无效。
3、债务人对让与人享有抵销权等抗辩权的,可向受让人主张。小许对小朱有债务抵销权,可据此向小丽主张,这也会影响债权转让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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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超律师

天津益清律师事务所

李超律师深耕法律实务领域多年,始终以“专业立身、诚信为本”为核心执业信条,凭借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与高尚的职业操守,在民商事、刑事诉讼及企业风险防控领域构筑起专业壁垒。 在业务实践中,李超律师聚焦三大核心方向:其一,民商事领域,擅长处理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公司股权争议等复杂案件,注重从商业逻辑与法律规则的交叉点寻找最优解,既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亦兼顾合作关系的可持续性;其二,刑事诉讼领域,专精经济犯罪辩护、刑事合规审查等业务,以细致的证据梳理能力与严谨的程序意识,为当事人争取最大权益保障;其三,企业风险防控领域,为企业提供“前端预防+中端管控+后端应对”的全周期法律服务,通过合同模板优化、合规流程设计、法律培训等举措,助力企业规避经营中的法律暗礁。 其执业风格鲜明——办案认真负责且敢于创新,面对疑难案件常以独特思路拆解核心矛盾;注重实战效果,擅长从多重视角剖析案件细节,精准捕捉问题关键;始终将“法律风险的防范与化解”置于首位,既解决当下争议,更通过制度完善阻断未来隐患。 秉持“以专业解决纠纷,以诚信期许未来”的执业宗旨,李超律师以高度的责任感与共情力搭建信任桥梁,致力于成为企业和个人值得托付的法律同行者,在每一次委托中践行“法律有尺度,服务有温度”的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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