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息金是从什么时间开始计量到什么时间为止呢?

西藏 - 林芝 刑事处罚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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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经过二审奏效的裁判的迟延履行期间起始的计量不应一概而论。对此,《民事诉讼法》、《民诉意见》以及《执行限定》均未作出细致的限定,对于经过二审有的给付内容债务案件,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息金或迟延履行金的计量起始期间应分情况而定。第
一、对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情况应以一审裁判所确定的自动履行期期满开始计量。因为二审的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是对一审裁判的肯定与维持,这样做既符合迟延履行债息金及迟延履行金的法律本意限定,又能够保护债权人在二审期间的利益,不招致其利益保护陷于不能律保护的空白地带。第
二、对于二审改判的案件,则应以二审裁判作出的履行期间期满之日开始计量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息金。第
三、对于发还重审案件,若发还后维持原裁判的则应已原裁判指定的履行期间期满之日起计量。若发还重审后改判的则应以改判后的裁判所指定的自动履行期间期满开始计量。

2018-02-04 04:31:2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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