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在执行阶段,
代理人的
代理权限主要分为两种,即一般
代理和特别授权代理。
1.一般代理:
一般代理权限涵盖的是
执行程序里的一般性事务。
比如,代理人能代为
申请执行,在执行程序的询问环节参与其中,为执行工作提供相关
证据,还能在辩论环节发表意见。
不过,一般代理有个关键限制,就是不能对实体权利进行处分。
2.特别授权代理:
特别授权代理的权限范围更广。
除了包含一般代理的事项外,还能代为进行涉及实体权利处分的行为。
像承认、放弃、变更执行请求,与对方进行
执行和解,以及代为收取执行款项等。
不过,特别授权必须要明确具体的授权内容,不能简单写“全权代理”。
代理人要严格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行使代理权,并且依法履行职责,以此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如果代理人超越了权限行事,那么可能会导致代理行为无效。
一旦给委托人造成了损失,代理人就需要承担相应的
赔偿责任。
案情回顾:小朱委托小李作为其执行阶段的代理人,小朱在委托书上仅写了“全权代理”。执行过程中,小李未与小朱沟通,就与对方达成执行和解,放弃了部分执行款项。小朱得知后,认为小李超越代理权限,该和解行为无效,要求继续按原执行请求执行,双方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1、根据法律规定,执行阶段代理分为一般代理和特别授权代理,特别授权需明确具体授权内容,不能仅写“全权代理”。本案中小李虽有“全权代理”委托,但未明确特别授权内容,其放弃部分执行款项属于超越权限处分实体权利。
2、代理人应在授权范围内行使代理权,小李超越权限行事,可能导致代理行为无效。若给小朱造成损失,小李需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版权声明:本平台对图文内容模式享有独家版权,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复制、转载。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