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现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盈科刑民交叉法律事务部北京分中心主任,盈科北京经济犯罪法律事务部执行主任,“北京刑事辩护律师网”团队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 曾受聘担任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模拟法庭专家评委、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客座法律讲师。 担任中央电视台《我是大律师》栏目首批嘉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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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相关法条法规的明文规定,集资诈骗罪中普通保证人为借款人进行代偿偿还责任是法定无条件责任。保证人在签署保函合同时已收取了相应的担保费用,然而在事后,由于借款人实施了非法诈骗行为并导致资金与申请人下落不明,对原债权人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鉴于此种情况,曾经收取过有偿担保费用的保证人们,理应承担起相应的代为清偿债务的义务。

法人在合同诈骗罪中的法律责任承担问题依照我国《民法典》的相关条文,当法定代表人运用公司名义从事合同欺诈活动时,所引发的法律后果应当由公司来承担。在公司最终承担起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之后,法定代表人也需要对公司进行相应的补偿。因此,我们可以得知,合同欺诈系以法定代表人为代表实施,而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亦应由法定代表人所在的公司负责承担。

盗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欺诈活动属于违法行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所谓信用卡欺诈罪,就是在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前提下,无视信用卡的管理规定,通过滥用或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来获取不当钱财达到一定金额的犯罪行为。而这里所说的“利用信用卡”,通常是指通过制造虚假、损毁的信用卡或者擅自使用他人的信用卡,以及恶意透支等手段从事诈骗活动。

在实施诈骗四万元的行为后,即使退还赃款且得到受害者谅解,也仍需承担刑事法律责任。涉及到四万元的诈骗案件,即使有得到被害人谅解书的情况下,仍然可能面临法律制裁。谅解书通常需要在公诉人提出指控至审判阶段进行现场质讯才能最终确认,因此,从刑法角度来看,它具有酌情减轻和从轻判决的法律效力。

合同诈骗罪的法律责任承担问题根据中国相关法律的严格规定,任何涉及公司员工实施犯罪行为的情形中,即使是诈骗罪,也应由该公司员工个人承担刑事责任,而非公司。在此基础上,公司仍可依法行使权利解除与该员工之间的劳务合同关系。关于诈骗公私财物这一犯罪行为,法律作出了明确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