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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侵占其他单位的人员怎么认定

时间:2025.04.09 标签: 刑事辩护 职务侵占辩护 阅读:1482人
律师解析:
1.职务侵占罪主体里的“其他单位人员”,指的是在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中,除去国家工作人员之外的其他工作人员。
2.判断某人是否属于其他单位人员,关键在于看其是否依据单位的工作安排,对单位财物拥有一定的管理、经手职责。
像在非国有公司、企业、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等里面,从事管理、销售、财务等岗位工作,能够凭借职务便利接触、控制单位财物的人员。
3.倘若这些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把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且数额较大,那就构成职务侵占罪。
4.在具体认定时,要全面综合考虑其工作内容、职责范围、与单位的关系等诸多方面因素,从而准确界定其是否属于该罪所涉及的“其他单位人员”范畴。
例如,对于从事销售岗位的人员,需明确其日常工作中与财物接触的具体环节、对财物管理权限的大小等,以此来判断其是否符合“其他单位人员”的条件。

案情回顾:

小何是一家民办非企业单位的销售人员,在工作中常经手货物与货款。一段时间后,公司发现小何私自截留了大量货款据为己有。公司认为小何身为销售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侵占单位财物,构成职务侵占罪;但小何辩称自己只是普通销售人员,不具备对财物的管理职责,不构成此罪。

案情分析:

1、判断小何是否构成职务侵占罪,需看其是否属于“其他单位人员”。根据规定,若其依据单位工作安排,对单位财物有管理、经手职责,则属于此范畴。小何作为销售人员,能经手货物与货款,符合相关特征。
2、小何利用职务便利,将本单位货款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综合其工作内容与职责范围,应认定其构成职务侵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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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晓伟律师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现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盈科刑民交叉法律事务部北京分中心主任,盈科北京经济犯罪法律事务部执行主任,“北京刑事辩护律师网”团队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 曾受聘担任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模拟法庭专家评委、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客座法律讲师。 担任中央电视台《我是大律师》栏目首批嘉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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