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现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盈科刑民交叉法律事务部北京分中心主任,盈科北京经济犯罪法律事务部执行主任,“北京刑事辩护律师网”团队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 曾受聘担任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模拟法庭专家评委、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客座法律讲师。 担任中央电视台《我是大律师》栏目首批嘉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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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侵占罪中如何准确判定“其他单位”在国有的公司、企业或其他国有单位中担任公职的人员以及这些国有单位派遣至非国有性质的公司、企业,乃至其他单位担任职务的人员如有上述违法行为,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值得注意的是,这里所提及的“其他单位”并不特指国家机关及组织以外的其它实体单位。

在我国,职务侵占犯罪中的“其他单位”包括合伙、个人独资企业、非法人中外合作及外资经济实体。是否被视为“其他单位”,主要依据其组织性、独立性和财产属性来判断。比如合伙企业虽然不具备法人资格,但拥有独立的财产和架构,因此容易成为职务侵占的对象;个人独资企业虽然只有一个投资人,但同样能够独立运营并拥有自己的财产,也存在职务侵占的风险。

职务侵占罪标准:针对公司、企业及相关组织从业者,侵犯其合法资产权益。行为人利用职务便利,非法侵占财物,且金额达到一定标准。主观上,行为人故意实施,旨在非法占有公司、企业等财物。

侵占罪。单位侵占他人的财务,通常构成的是侵占罪。但通常单位是不能够成为单独的侵占罪的主体的,只能够是单位里面的具体侵占人员构成此罪,一旦构成此罪,通常都是在两年以下的有期徒刑而且要对当事人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