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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公款的认定注意哪些问题

时间:2025.04.09 标签: 刑事辩护 贪污受贿辩护 阅读:1325人
律师解析:
挪用公款认定要注意这些关键问题:
1.主体:
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像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等从事公务的人员。
例如政府部门的公职人员、国企的管理人员等。
2.行为:
利用职务便利实施挪用,比如擅自把公款挪作他用。
像财务人员私自将公款转到自己或他人账户用于其他事情。
3.用途:
分三种情况。
一是归个人使用,涵盖供本人、亲友或其他自然人使用;
二是进行非法活动;
三是进行营利活动且数额较大
用于非法活动的,不受数额和挪用时间限制;
营利活动数额较大标准各地不同;
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才构成犯罪
4.数额:
不同用途数额要求不同。
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或者超过三个月未还,数额在五万元以上属“数额较大”;
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数额在三万元以上属“数额较大”。
准确认定挪用数额,才能正确定罪量刑

案情回顾:

小朱是某国有公司的财务管理人员。一次,小朱的朋友小李因急需资金周转,请求小朱帮忙。小朱利用职务便利,擅自将公司5万元公款转到小李账户。小朱认为这只是帮朋友应急,很快就会归还。但三个月过去了,小朱仍未归还该笔公款。公司在财务审计时发现了这笔资金异常,遂报警。小朱认为自己并非用于非法或营利活动,不构成犯罪,而公司则认为小朱已构成挪用公款罪。

案情分析:

1、从主体看,小朱是国有公司财务管理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符合挪用公款罪主体要求。
2、行为上,小朱利用职务便利,擅自将公款转到他人账户,实施了挪用行为。
3、用途方面,小朱将公款供朋友使用,属归个人使用。且数额5万元已达“数额较大”标准,超过三个月未还,构成犯罪。因此,小朱的行为构成挪用公款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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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兆杰律师

上海靖霖(北京)律师事务所

刘兆杰律师,现执业于上海靖霖(北京)律师事务所,兼具执业律师与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中级理赔师双重资质,毕业于同济大学并获法律硕士学位。其职业履历颇具亮点 —— 曾在某世界五百强保险公司就职近十年,精通核保理赔全流程,积淀了极为丰富的金融保险实务经验,为法律业务开展筑牢行业认知根基。 执业以来,刘律师专注刑事辩护、金融保险、金融犯罪领域,以专业能力办理近百起刑事案件。典型案件:在陆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涉案近 500 亿元)中,精准梳理案件焦点,辩护意见获法院采纳,成功为当事人争取从犯认定及减轻量刑;办理吴某某职务侵占案时,通过证据核查与质证,为当事人减少认定犯罪金额二十万元;针对张某某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魏某某强奸罪案,均在侦查阶段及时介入,提交专业法律意见,助力当事人成功取保候审;黄某受贿案中,凭借对量刑情节的精准把控,推动法院减少当事人有期徒刑 6 个月、罚金 50 万元。 刘律师始终以 “专业、诚信、卓越” 为执业准则,秉持法律信仰,既为涉嫌刑事犯罪的当事人及其家属缓解焦虑、守护权益,也为企业客户提供定制化法律解决方案,更以开放态度与同行交流共进,是值得信赖的法律从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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