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分公司具备与总公司
签订合同的能力。
分公司不具备独立
法人资格,却拥有一定
民事行为能力。
2.从法律层面而言,分公司和总公司签订合同属于平等主体间的
民事行为。
只要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
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双方意思表示真实,合同便具有
法律效力。
3.举例来说,分公司承接总公司的部分业务时,双方会针对业务内容、
权利义务等方面签订合同,以此明确各自应承担的责任。
通过这样的合同,能够清晰地界定双方在特定事项中的关系,为交易的顺利开展提供保障。
同时,也有助于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减少
纠纷的发生。
4.综上所述,分公司与总公司签订合同不仅可行,而且具有法律效力。
案情回顾:小胡所在的分公司承接了总公司的部分业务,小朱代表总公司与分公司签订合同。小静认为分公司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不能和总公司
签合同,此合同应无效。但小胡、小朱认为只要合同内容合法、双方意思真实,合同就有效。双方为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1、分公司虽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但拥有一定民事行为能力,具备与总公司签订合同的能力。
2、分公司和总公司签订合同属于平等主体间的民事行为,只要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双方意思表示真实,合同便具有法律效力。该合同符合这些条件,所以是有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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