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
民事诉讼举证责任分配通常依“谁主张,
谁举证”原则。
这意味着
当事人提出主张后,有义务提供
证据来支撑。
2.以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为例,原告必须举证证明借款事实存在。
可作为证据的有
借条,它明确记载了借款金额、时间、双方约定等关键信息;
转账记录则直观显示了资金的流转情况,能有力证明借款行为的发生。
3.不过存在特殊情况。
在因
环境污染引发的
损害赔偿诉讼里,加害人要就法律规定的
免责事由以及自身行为与损害结果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比如证明自身排放符合环保标准,或证明损害是由其他因素导致。
4.因建筑物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倒塌、脱落、坠落致
人损害的
侵权诉讼中,所有人或管理人需对自身无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如证明日常维护到位、搁置物悬挂物安装稳固等。
这些特殊情况是对“谁主张,谁举证”原则的补充与例外,目的是平衡当事人举证能力,保障公平正义的实现。
案情回顾:小朱
起诉小李偿还借款,小朱称小李曾向其借款5万元,小李则否认借款事实。小朱为证明借款存在,提交了借条和转账记录。另外,小丽因环境污染受损,起诉小胡,要求其承担
赔偿责任。小胡需证明自身行为与小丽损害无因果关系。小静被建筑物搁置物砸伤,起诉该建筑物所有人小朱,小朱需证明自己无过错。
案情分析:1、在小朱与小李的
借款纠纷中,依据“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小朱主张小李还款,就有义务提供借条、转账记录等证据证明借款事实。
2、在小丽与小胡的环境污染
损害赔偿案以及小静与小朱的建筑物搁置物致人损害
侵权案中,属于特殊情况,小胡要证明自身行为与损害无因果关系,小朱要证明自身无过错,这是对“谁主张,谁举证”原则的补充与例外,以平衡当事人举证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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