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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的三种情况是什么

时间:2025.04.07 标签: 刑事辩护 贪污受贿辩护 阅读:1239人
律师解析:
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存在以下三种情形:
1.挪用公款供本人、亲友或其他自然人使用。
这是较为常见的情况,像把公款用于个人日常消费,比如购买高档奢侈品、支付高额娱乐费用等;
或者为亲友的经营活动提供资金支持,助其开展生意等。
2.以个人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
看似是供单位使用,实则是以个人名义操作,避开了正常的审批流程等。
例如,未经单位集体决策,私自将公款借给其他单位,且是以自己个人的名义办理相关手续。
3.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并谋取个人利益。
此情形强调是个人做出决定,且存在谋取私利的主观故意,比如通过这种行为收受贿赂,或者获取其他形式的好处,像得到某种商业机会、获得物质利益等。
需留意,挪用公款属于严重违法行为,会受到法律制裁
若涉及此类行为,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案情回顾:

小许是某单位的财务人员,小胡找到小许,希望小许能挪用公款供自己经营生意使用。小许念及朋友情谊,未经单位允许,将公款挪给小胡。之后,另一家单位找到小许,请求借款,小许以个人名义将公款借给该单位。此外,还有单位找到小许,小许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公款借给该单位,从中收受了好处费。单位发现后,将小许的行为举报。

案情分析:

1、小许挪用公款供朋友小胡使用,符合挪用公款供本人、亲友或其他自然人使用的情形。
2、小许以个人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违反了正常审批流程,属于以个人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的情形。
3、小许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并收受好处费,存在谋取个人利益的主观故意,构成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并谋取个人利益的情形。小许的行为属于挪用公款的严重违法行为,应受到法律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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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晓伟律师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现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盈科刑民交叉法律事务部北京分中心主任,盈科北京经济犯罪法律事务部执行主任,“北京刑事辩护律师网”团队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 曾受聘担任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模拟法庭专家评委、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客座法律讲师。 担任中央电视台《我是大律师》栏目首批嘉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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