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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定保管期限的保管合同有没有任意解除权

时间:2025.04.06 标签: 合同事务 合同纠纷 阅读:1141人
律师解析:
1.一般情况:
约定保管期限的保管合同,寄存人通常不能随意解除合同
因为合同基于双方信赖和期限安排达成,随意解除会损害保管人利益,破坏合同稳定。
2.特殊情况:
若保管物因非保管人原因部分或全部损坏、丢失,保管人担责时,寄存人可解除合同。
若合同有法定可撤销情形,撤销后合同自始无效,不存在解除问题。

案情回顾:

小朱将一批货物交由小李保管,双方签订了有保管期限的保管合同。在保管期间,小朱因自身业务调整,想提前取回货物并解除合同,小李以合同约定了保管期限为由拒绝。然而,小朱发现部分货物因不可抗力损坏,小朱认为小李应担责,要求解除合同,小李则认为不可抗力非自己原因,不应担责,合同不应解除。

案情分析:

1、一般情况下,约定保管期限的保管合同,寄存人小朱不能随意解除合同,因为随意解除会损害保管人小李利益,破坏合同稳定。
2、但本案中保管物部分损坏,小朱认为是因非保管人原因造成且小李担责,在此特殊情况下,小朱有权解除合同。若合同有法定可撤销情形,则撤销后合同自始无效,不存在解除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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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剑荣律师

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

杜剑荣律师,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具备六年法律从业经验。国际业务部成员,交通保险业务部成员。 2015年至今,杜剑荣律师加盟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以来,参与京东集团、广州颐 和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德高(广州)建材有限公司、HONGKONG BLACK BEARD GAME LIMITED、广州黑胡子游戏开发有限公司、广州南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州云梯山庄房 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东昇格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广东西部沿海高速公路珠海段公司等大 型国企、民企提供常年法律顾问及专项法律服务,包括参与诉讼与仲裁、起草法律意见书 、审查合同以及提供专项法律服务,具有较为丰富的企业法律顾问服务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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