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得安律师事务所
韩旭律师,天津知名大律师王增强团队骨干成员,天津得安律师事务所业务副主任。天津电视台《法眼大律师》、《都市报道》栏目合作律师、天津生活广播《法律与生活》栏目嘉宾律师、天津北方网《津云微视》频道合作律师。医事法学专业,擅长处理交通、医疗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带领团队承办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上千件。在法医评残、医疗损害因果关系鉴定处理上具有专业见解和技巧。积累了丰富的人身损害赔偿处理经验,惠及数以千计的交通、医疗事故受害当事人。历经各种疑难、复杂案件的成功代理让很多当事人获得满意的赔偿。以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和高超的办案技巧为当事人提供了全面出色的法律服务。更大限度的维护当事人的权益。并始终坚定一个信念,当事人的委托无小事,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以自己的专业、真诚,赢得众多客户的良好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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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逃逸致人重伤或残疾,通常会被认定为交通肇事罪,而不是故意伤害罪。量刑范围一般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逃逸导致受害者死亡,那么刑罚起点就是七年有期徒刑。具体的量刑,法官会综合考虑案件情况和逃逸情节的恶劣程度等因素来裁定。

发生交通事故,肇事者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根据法律规定,“因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

不构成犯罪的情况下,处两百元以上两千元以下罚款,并处15日以下拘留,同时对其机动车驾驶证扣12分,构成犯罪的情况下,还要依《刑法》追究刑事责任。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在交通事故中,当事人无权直接索取监控录像。警方在接到报案后有权调查并提取监控作为证据,对逃逸者进行处罚,轻则罚款和短期拘留(200-2000元人民币及15日以下),重则追刑责、吊销驾照且终身禁驾,如导致严重后果。

发生交通事故后肇事者逃逸应立即报警。《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一条规定,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的,事故现场目击人员和其他知情人员应当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交通警察举报。举报属实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给予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