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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离婚必须双方到场吗

时间:2025.04.05 标签: 婚姻家庭 离婚 阅读:1091人
律师解析:
1.依据法律规定,登记离婚时双方必须亲自到场。
2.《民法典》明确,夫妻双方若自愿离婚,需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前往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要写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和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3.要求双方到场,原因在于能确保是真实自愿离婚。
若他人代为办理,可能出现违背意愿的状况。
双方亲自到场,可更好地就离婚事宜沟通、确认。
这既保障了程序的合法公正,也利于婚姻登记机关准确审查双方是否符合离婚条件,以及离婚协议的真实完整。
如此,婚姻登记机关便能依法为双方办理离婚登记手续,维护离婚登记程序的严谨性和双方的合法权益。

案情回顾:

小何和小丽因感情不和决定离婚,两人签订了书面离婚协议。但小何临时有事无法亲自前往婚姻登记机关,便想委托小胡代为办理离婚登记。小丽认为必须两人亲自去,小何则觉得委托他人也可以。双方为此产生争议,于是来到婚姻登记机关询问。

案情分析:

1、依据法律规定,登记离婚时双方必须亲自到场。《民法典》规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需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2、要求双方到场是为确保真实自愿离婚,避免他人代办出现违背意愿情况,还能让双方就离婚事宜沟通确认,保障程序合法公正,利于婚姻登记机关审查相关条件和协议,维护离婚登记程序严谨性和双方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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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卫东律师

北京市邦盛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婚姻家庭法专业十佳律师”,专注婚姻继承领域25年,海淀区律师协会“婚姻家庭法律研究会”会长,海淀区“优秀专业律师”,“优秀律师党员” 近两年承办的典型案件 1、北京王女士与其在北京某大型对外贸易公司担任董事长的丈夫离婚案,分得夫妻共同财产八套房产(其中包括两套别墅)及六千万现金;河北唐山刘先生公司清算案,挽回了公司80%以上的财产,价值上千万元; 2、上海张先生与北京李女士房产(别墅)买卖合同纠纷案,经过艰苦的工作,最终迫使对方为张先生办理了该别墅的过户手续; 3、北京延庆县雷某与葛某农村房地产买卖合同纠纷案,使得雷某成功收回了已经卖出十几年的房产,在之后的拆迁补偿中获得巨大拆迁利益; 4、北京严先生与其妻子离婚案,法院最终判定严先生获得其继承所得的位于北京西二环附近独立四合院(700平米)的所有权(认定为非夫妻共同财产)及分得附近一处四层门面房的60%的所有权。 擅长办理离婚、房地产、遗产继承等重大、疑难案件,对于诉讼和非诉案件具有丰富的办案经验。 基于其资深的工作背景,在代理案件中明显技高一筹,从业以来,共办理各类案件上千起,足迹遍及全国10多个省市自治区,许多重大案件获得成功,使众多当事人挽回或取得巨大经济利益。因多次办理重大案件获得成功,在业内享有很高声誉。 请律师就要找最专业的,一次合作,永远是朋友。 徐卫东律师,北京市人,中共党员。毕业于国内知名公安院校,有公安刑侦工作经验。从事律师工作十余年,并多年从事高校法学教学工作,具备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徐卫东律师凭借其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和丰富的办案经验,多次参与在北京和全国都有一定影响的,重大、疑难案件办理工作,其代理意见均被司法机关采纳,取得了良好的办案效果。 徐卫东律师总结二十余年的办案经验,结合深厚的法律理论功底,创办了“北京徐卫东律师法律网”。本网站的成功案例已徐卫东律师的个人办案总结而成。在成功案例中总体体现。 结合,最新司法领域的时事热点,徐律师将个人观点发表律师说法中。展现了一个法律职业者与时俱进的司法态度。 北京徐卫东律师法律网给作为网络法律服务的一线法律服务网站,给广大网络用户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支撑。 网站由著名律师徐卫东先生创立。秉承“受君之托,忠君之事”的原则,为当事人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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