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
环境侵权责任划分依据《
民法典》,一般实行无
过错责任。
也就是说不管污染者有无主观过错,只要其行为导致
环境污染损害,就要担责。
2.要确定污染行为和损害结果有因果关系。
若能证明排污行为导致损害,污染者就要负责。
3.多个污染者致同一损害,能确定责任大小就按比例担责;
难以确定则平均担责。
污染者与第三人都有过错,按过错程度分担;
第三人过错是唯一原因,其单独担责;
两者
共同侵权,
承担连带责任。
案情回顾:小朱经营一家工厂,在生产过程中向附近河流排放污水。不久后,小胡家养殖的鱼类大量死亡,小胡认为是小朱工厂排污所致,要求小朱
赔偿损失。小朱称自己并无主观过错,不应担责。同时,小丽的农田也因河水污染受损,而此时发现小静也曾在该河流上游倾倒过一些废弃物,这使得责任划分更加复杂。
案情分析:1、根据《民法典》,环境
侵权一般实行无过错责任,小朱虽称无主观过错,但只要其排污行为导致了小胡、小丽的损害结果,就要承担责任。
2、若能证明小朱的排污行为与小胡鱼类死亡、小丽农田受损存在因果关系,小朱需负责。对于小静也有倾倒废弃物的情况,若能确定两者责任大小则按比例担责,难以确定则平均担责。若能证明小静过错是唯一原因,则小静单独担责;若两者共同侵权,则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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