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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污染侵权纠纷如何处理

马* 天津-红桥区 环境污染罪咨询 2025.12.22 15:08:05 493人阅读

环境污染侵权纠纷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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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污染侵权纠纷的解决途径多样,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协商、调解、行政处理或民事诉讼等方式,以高效维护受害者合法权益并规范污染者行为。

协商是纠纷处理的首要选择,污染者与受害者可自主就赔偿责任范围、赔偿金额等核心问题沟通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即可快速解决纠纷,该方式灵活便捷,能最大程度减少双方时间和精力消耗。

若协商不成,可申请调解。由环保部门、人民调解委员会等中立第三方介入,结合纠纷事实和相关规定促成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借助第三方的专业性和中立性推动纠纷和平解决。

还可申请行政处理。向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申请后,主管部门会依法开展调查核实工作,对污染行为作出认定并可给予行政处罚,同时协助协调双方的赔偿事宜。

若前三种方式均无法解决纠纷,受害者可提起民事诉讼。需准备污染行为存在、自身遭受损害后果、两者存在因果关系的相关证据,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污染者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若污染行为已构成犯罪,需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025-12-22 20:06:0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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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协商处理。环境污染侵权纠纷发生后,污染者与受害者可自行就赔偿责任范围、赔偿金额等事项进行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解决纠纷。该方式具有灵活性,能快速处理矛盾。

(2)调解介入。若协商未达成一致,双方可向环保行政部门或人民调解委员会等第三方机构申请调解。第三方会依据相关规定引导双方沟通,促成调解协议的达成,协议达成后双方需按约定履行。

(3)行政处理。受害者可向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处理申请。行政部门会依法对污染行为进行调查核实,对污染者作出行政处罚等处理决定,同时可对赔偿事宜进行调解。

(4)民事诉讼途径。协商、调解、行政处理未解决纠纷时,受害者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起诉需准备证明污染行为存在、自身遭受损害后果、污染行为与损害后果存在因果关系的证据,要求污染者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5)刑事责任追究。若污染行为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导致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或人身伤亡等严重后果,污染者可能构成刑事犯罪,相关部门会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提醒:
环境污染侵权纠纷中,受害者应及时固定污染行为和损害后果的证据,涉及复杂因果关系认定时,建议咨询专业法律人士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2025-12-22 18:07:2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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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双方协商解决。污染者与受害者可自行就赔偿责任、赔偿金额等问题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解决纠纷。

(二)申请第三方调解。协商不成时,可向环保部门或人民调解委员会等第三方机构申请调解,由第三方介入促成双方达成调解协议。

(三)申请行政处理。若调解无果,可向环保等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行政部门会依法调查处理,对污染者作出行政处罚等措施。

(四)提起民事诉讼。受害者需收集污染行为存在、损害后果发生、两者存在因果关系的证据,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要求污染者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若污染行为构成犯罪,还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条款:
第一千二百二十九条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三十条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发生纠纷,行为人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2025-12-22 17:34:4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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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自主协商:环境污染事件中的责任主体与受损害方可以直接沟通,就赔偿责任划分、具体赔偿金额等核心问题达成一致,自主解决纠纷。

第三方调解介入:若协商无果,可向环保部门、人民调解委员会等中立机构申请调解,由第三方协助协调,促使双方达成和解协议。

行政部门处理:也可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交申请,该部门会依法调查并作出处理,如对污染责任方给予行政处罚,推动问题解决。

法律诉讼维权:受损害方收集污染物排放、自身损害及两者关联的证据,向有管辖权法院起诉,要求责任方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等责任;若污染行为构成犯罪,相关责任人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025-12-22 17:22:0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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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环境污染侵权纠纷可通过协商调解行政处理民事诉讼等途径解决,情节严重时可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解析: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环境污染侵权纠纷的处理途径包括以下几种。一是协商,污染者与受害者可自行就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等问题协商,达成一致以解决纠纷。二是调解,若协商不成,可申请环保部门或人民调解委员会等第三方介入调解,促成双方达成协议。三是行政处理,向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该部门可依法调查处理,并对污染者作出行政处罚。四是民事诉讼,受害者需收集污染行为、损害后果及两者因果关系的证据,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污染者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若污染行为构成犯罪,还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如果遇到环境污染侵权纠纷,建议及时咨询专业法律人士,以便准确了解自身权利,选择合适的处理途径维护合法权益。

2025-12-22 16:21:05 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环境污染侵权纠纷怎样管辖问题解答如下,一、污染环境侵权案件的管辖有哪些根据法律规定,如果没有发生跨地区的环境污染的侵权案,由发生地人民管辖。如果发生跨地区的环境污染的侵权案,由他们的共同上一级指定管辖。二、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侵权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侵权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月9日由最高人民审判委员会第1644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6月3日起施行。最高人民6月1日法释〔〕12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侵权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月9日最高人民审判委员会第1644次会议通过)为正确审理环境侵权责任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第一条因污染环境造成损害,不论污染者有无过错,污染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污染者以排污符合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为由主张不承担责任的,人民不予支持。污染者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适用海洋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等环境保护单行法的规定;相关环境保护单行法没有规定的,适用侵权责任法的规定。第二条两个以上污染者共同实施污染行为造成损害,被侵权人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八条规定请求污染者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三条两个以上污染者分别实施污染行为造成同一损害,每一个污染者的污染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被侵权人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十一条规定请求污染者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两个以上污染者分别实施污染行为造成同一损害,每一个污染者的污染行为都不足以造成全部损害,被侵权人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十二条规定请求污染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两个以上污染者分别实施污染行为造成同一损害,部分污染者的污染行为足以造成全部损害,部分污染者的污染行为只造成部分损害,被侵权人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十一条规定请求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的污染者与其他污染者就共同造成的损害部分承担连带责任,并对全部损害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四条两个以上污染者污染环境,对污染者承担责任的大小,人民应当根据污染物的种类、排放量、危害性以及有无排污许可证、是否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是否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等因素确定。第五条被侵权人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分别或者同时污染者、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侵权人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应当根据第三人的过错程度确定其相应赔偿责任。污染者以第三人的过错污染环境造成损害为由主张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人民不予支持。第六条被侵权人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六十五条规定请求赔偿的,应当提供证明以下事实的证据材料:(一)污染者排放了污染物;(二)被侵权人的损害;(三)污染者排放的污染物或者其次生污染物与损害之间具有关联性。第七条污染者举证证明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应当认定其污染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一)排放的污染物没有造成该损害可能的;(二)排放的可造成该损害的污染物未到达该损害发生地的;(三)该损害于排放污染物之前已发生的;(四)其他可以认定污染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的情形。第八条对查明环境污染案件事实的专门性问题,可以委托具备相关资格的司法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意见或者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推荐的机构出具检验报告、检测报告、评估报告或者监测数据。第九条当事人申请通知一至两名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意见或者污染物认定、损害结果、因果关系等专业问题提出意见的,人民可以准许。当事人未申请,人民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进行释明。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在法庭上提出的意见,经当事人质证,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第十条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机构出具的环境污染事件调查报告、检验报告、检测报告、评估报告或者监测数据等,经当事人质证,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第十一条对于突发性或者持续时间较短的环境污染行为,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规定申请证据保全的,人民应当准许。第十二条被申请人具有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规定情形之一,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或者第一百零一条规定申请保全的,人民可以裁定责令被申请人立即停止侵害行为或者采取污染防治措施。第十三条人民应当根据被侵权人的诉讼请求以及具体案情,合理判定污染者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第十四条被侵权人请求恢复原状的,人民可以依法裁判污染者承担环境修复责任,并同时确定被告不履行环境修复义务时应当承担的环境修复费用。污染者在生效裁判确定的期限内未履行环境修复义务的,人民可以委托其他人进行环境修复,所需费用由污染者承担。第十五条被侵权人请求污染者赔偿因污染造成的财产损失、人身损害以及为防止污染扩大、消除污染而采取必要措施所支出的合理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十六条下列情形之一,应当认定为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的弄虚作假:(一)环境影响评价机构明知委托人提供的材料虚假而出具严重失实的评价文件的;(二)环境监测机构或者从事环境监测设备维护、运营的机构故意隐瞒委托人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事实的;(三)从事防治污染设施维护、运营的机构故意不运行或者不正常运行环境监测设备或者防治污染设施的;(四)有关机构在环境服务活动中其他弄虚作假的情形。第十七条被侵权人提讼,请求污染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的,不受环境保护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的时效期间的限制。第十八条本解释适用于审理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损害的民事案件,但法律和司法解释对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另有规定的除外。相邻污染侵害纠纷、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受污染损害发生的纠纷,不适用本解释。第十九条本解释施行后,人民尚未审结的一审、二审案件适用本解释规定。本解释施行前已经作出生效裁判的案件,本解释施行后依法再审的,不适用本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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