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得安律师事务所
韩旭律师,天津知名大律师王增强团队骨干成员,天津得安律师事务所业务副主任。天津电视台《法眼大律师》、《都市报道》栏目合作律师、天津生活广播《法律与生活》栏目嘉宾律师、天津北方网《津云微视》频道合作律师。医事法学专业,擅长处理交通、医疗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带领团队承办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上千件。在法医评残、医疗损害因果关系鉴定处理上具有专业见解和技巧。积累了丰富的人身损害赔偿处理经验,惠及数以千计的交通、医疗事故受害当事人。历经各种疑难、复杂案件的成功代理让很多当事人获得满意的赔偿。以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和高超的办案技巧为当事人提供了全面出色的法律服务。更大限度的维护当事人的权益。并始终坚定一个信念,当事人的委托无小事,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以自己的专业、真诚,赢得众多客户的良好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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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驾驶犯罪的主题人群主要是针对那些实际执行了危险驾驶行径的自然人,也就是要求年龄达到16周岁,并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驾驶员。在我国现行的法律体系中,此类违法行为主要是针对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过程中,故意或无意地制造出严重威胁公共安全风险的行为者。

在对危险驾驶罪的确立过程中,主要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担纲调查之责,其后再由检察院依法发起公诉,经过法院最终裁决。此项判定的标准主要依据行为者是否存在于道路之上,因醉酒导致驾车、在公路上机动车辆进行追逐竞技以及严重超速等各种危害性行为,从而对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构成实质性的威胁。

在涉及到危险驾驶罪的案件中,主要犯罪嫌疑人往往就是那些直接实施危险驾驶行为的个人,例如醉酒驾驶或者高速行驶等等。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将会根据这些行为所产生的潜在危害程度、已经发生的实际后果,以及他们所实施犯罪行为的严重程度和复杂性等因素,来对犯罪分子做出相应的刑事判决和惩处决定。此外,如果有证据证明某个人在组织或指挥他人进行危险驾驶活动时发挥了主导作用,那么他同样有可能被判定为该案的主犯。

危险驾驶罪主观一般为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威胁公共安全,仍实施该行为。例如,明知自己醉酒后还开车。判断是否属于故意犯罪,要综合分析行为的明确程度和对后果的态度。如果明知自己处于特殊状态或有追逐竞驶等行为,就可以认定为主观故意犯罪。

危险驾驶罪的主观方面主要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对公共安全造成威胁,比如醉酒驾驶、追逐竞速等,仍然实施这些行为。 在司法审判中,需要综合考虑行为人的认知能力、行为轨迹以及饮酒程度等因素来判断主观过错。 比如,某人在严重醉酒的情况下还开车,那么就可以判定他主观上存在故意。 总之,危险驾驶罪的主观方面强调的是故意的心态,在审判时需要全面评估各种相关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