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俊彦律师事务所
中国律师协会会员,长沙律师协会会员,劳动关系管理师(高级)。具有多年的交通事故赔偿、工伤赔偿、婚姻家庭办案经验,在多起多人复杂疑难交通事故、伤残鉴定、事故赔偿上多有研究。 代理典型案件(部分) 1.未满1周岁婴幼儿王某因交通事故导致重型颅脑损伤案; 2.夏某等3人以上复杂交通事故索赔成功案; 3.已达退休年龄的邓某因交通事故受伤索赔误工费成功案; 4.未投保交强险的杨某因交通事故受伤索赔成功案; 5.代理李某推翻《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成功获得工伤和交通事故双份赔偿案; 6.代理王某获得交通工伤双份赔偿案; 7..欧某离婚成功案;首次起诉成功和离,缩短离婚周期。 肖律师工作态度认真、严谨,始终践行“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工作理念,全力以赴每项法律事务,在最大限度内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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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领域及其范畴1、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附带民事诉讼应与相应的刑事案件合并进行审理,但仅限于防患于未然,以避免因刑事案件的审判周期过长而导致不必要的延迟。故此,仅当有必要防范刑事案件审理的过度延误时,方可在刑事案件审判结束之后,由同一审判组织继续对附带民事诉讼进行审理。

危险驾驶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受理范围有哪些在涉及危险驾驶罪的案件中,通常情况下并不允许进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这是因为危险驾驶罪往往被划分为危害公共安全类犯罪,由于其一般不会导致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因此不存在民事赔偿方面的争议。然而,如果在危险驾驶行为中,由犯罪嫌疑人造成了国家财产的损失抑或是对他人的人身、财产权益构成了侵害,那么受害方有权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以期获得被告人的赔偿。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的法律规定在伴随着民事诉讼的过程中,被指控者通常是涉及刑事犯罪活动的被告,此外也包括年龄尚小的被告的合法代理人和那些对所涉及的刑事案件负有进行经济赔偿责任的政府机构、社会组织以及商业企业等。倘若无法实施民事行为或只能在一定程度上实施民事行为的个人或者存在民事行为能力受限的个人给他人带来了伤害时,其监护人需要对此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受害者有权针对犯罪行为的物质损失提起法院附加民事诉讼,包括直接和预期的财务损失,限于人身权益受损或动产毁损等实际财产损害。此类诉讼不涉及精神损害请求,人身权益视为具有物质属性(如生命权、健康权)。对于直接人身伤害或财物毁灭性损害,受害人可寻求赔偿。在交通肇事、故意毁坏财物、放火等罪行中,受害人有权利依法索赔。

侵权行为分为人身权益和财产权益损害。刑事诉讼中,若受害人遭受民事权利侵害,有权同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以保障自身合法权益。这种途径允许受害者在追究犯罪责任的同时,寻求民事赔偿,实现双重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