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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种交通事故不能调解

时间:2025.04.02 标签: 交通事故 交通事故处理 阅读:1057人
律师解析: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以下几种交通事故不能调解:
当事人无法提供交通事故证据,因现场变动、证据灭失,致交通警察无法查证交通事故事实。
比如事故发生后现场被迅速清理,又无其他旁证,交警难以还原事故全貌。
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
像认为责任划分不合理,自己不应承担那么多责任。
当事人拒绝在事故认定书上签名。
可能出于各种原因,比如对认定结果不满意但又不想留下书面认可。
当事人不同意由交通警察调解。
此外,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的道路交通事故,有下列情形不适用调解:
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
当事人拒绝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上签名。
当事人不同意调解。
同时,事故处理中若存在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或涉嫌交通肇事犯罪等情形,要依法处理,而非仅靠调解。

案情回顾:

小朱与小李发生交通事故,事故现场很快被清理,无其他旁证。交警无法查证事故事实。小朱对交警给出的事故认定有异议,认为责任划分不合理,自己不应承担较多责任,且拒绝在事故认定书上签名,还明确表示不同意由交通警察调解。此次事故还造成小静受轻伤及一定财产损失。

案情分析:

1、因现场被清理无旁证,当事人无法提供证据,交警难以查证事实,符合不能调解的情形。
2、小朱对事故认定有异议、拒绝签名且不同意调解,也满足不能调解的条件。
3、事故造成人员受伤和财产损失,不能仅靠调解,应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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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旭主任律师

天津得安律师事务所

韩旭律师,天津知名大律师王增强团队骨干成员,天津得安律师事务所业务副主任。天津电视台《法眼大律师》、《都市报道》栏目合作律师、天津生活广播《法律与生活》栏目嘉宾律师、天津北方网《津云微视》频道合作律师。医事法学专业,擅长处理交通、医疗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带领团队承办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上千件。在法医评残、医疗损害因果关系鉴定处理上具有专业见解和技巧。积累了丰富的人身损害赔偿处理经验,惠及数以千计的交通、医疗事故受害当事人。历经各种疑难、复杂案件的成功代理让很多当事人获得满意的赔偿。以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和高超的办案技巧为当事人提供了全面出色的法律服务。更大限度的维护当事人的权益。并始终坚定一个信念,当事人的委托无小事,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以自己的专业、真诚,赢得众多客户的良好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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