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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还存在事实婚姻这种情况吗

时间:2025.04.03 标签: 婚姻家庭 结婚 阅读:967人
律师解析:
1994年2月1日前,符合结婚实质要件且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可认定为事实婚姻
此后,未办结婚登记却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一律按同居关系处理,不再承认事实婚姻。
离婚后,若之前存在符合条件的事实婚姻关系,离婚后该关系即解除。
之后双方若又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要重新审视是否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等情况,以此判断是否构成新的事实婚姻。
总之,以1994年2月1日为界,在此之前有可能存在事实婚姻,在此之后一般按同居关系处理。
比如,在1994年2月1日前,男女双方达到法定结婚年龄,双方父母认可他们的关系,且举行了传统婚礼并公开以夫妻身份相处,这种情况可认定为事实婚姻。
而在1994年2月1日后,即便双方像夫妻一样生活,只要没办结婚登记,就按同居关系对待。

案情回顾:

1993年,小朱和小丽达到法定结婚年龄,双方父母认可他们的关系,二人举行了传统婚礼并公开以夫妻身份相处。后因感情不和离婚,事实婚姻关系解除。1995年,两人又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但未办理结婚登记。小朱认为他们仍是夫妻关系,小丽则觉得是同居关系,双方为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1994年2月1日前,小朱和小丽符合结婚实质要件且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可认定为事实婚姻。离婚后,该事实婚姻关系解除。
2、1994年2月1日后,小朱和小丽虽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但未办结婚登记,按照法律规定,应按同居关系处理,而非新的事实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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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轶律师

北京家理律师事务所

易轶律师是北京家理律师事务所创始人、主任,第十一、十二届北京市律师代表大会代表。易轶律师深耕婚姻家事法律服务行业17年,在离婚、继承、财产分割等婚姻家事诉讼与非诉领域具备深厚的专业积淀和出色的实战经验。尤其擅长处理高难度的离婚、继承与财产分割案件,在多个重大、复杂家事诉讼中取得突破性成果,以出色的庭审驾驭能力和谈判技巧为客户争取实质权益。 易轶律师成功代理了多起具有广泛社会关注度的重大疑难家事案件,其中包括:为多位奥运冠军、知名企业家及公众人物处理婚姻家事与财富纠纷;代理数亿元级复杂离婚财产分割案件;解决涉及多法域的跨境继承与婚姻争议;并成功承办多起超高净值家族遗产继承案件,以深厚的专业功底和出色的实战能力,为客户提供精准有效的法律解决方案,获得业界与客户的高度认可。 易轶律师是国内较早涉足财富管理领域的律师,自2014年进入该领域,连续三年入选钱伯斯私人财富管理榜单,主导研发多项财富法律产品,与多家金融机构达成合作,并连年发布行业白皮书,实现办案实践与财富规划的专业融合。 易轶律师受邀担任中央电视台、北京电视台、深圳卫视等多个电视栏目的嘉宾;同时还是《怎么办!脱口秀专场》特邀嘉宾、畅销书《离婚不受伤》作者、《法律与生活》杂志专栏作者、《中国妇女》杂志封面人物,曾接受《人民日报》、《环球时报》、《光明日报》、***、《***》、中国新闻网、《南方人物周刊》、《三联生活周刊》、虎嗅网、英国路透社、法国新闻社等中外媒体采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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