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抢劫罪里的“以
暴力相威胁”,关键在于
犯罪分子通过暴力威胁,当场占有公私财物。
认定时要满足以下要点:
1.威胁内容得是立即实施暴力。
只是口头吓唬,无实际
暴力行为,通常不算抢劫罪的“以暴力相威胁”。
比如,仅口头说“不给钱就揍你”,但没动手迹象,就不符合。
2.威胁方式须面向
被害人直接发出。
通过第三者转达或其他方式暗示威胁,不宜认定为此情形。
像让旁人告诉被害人“不交出钱有你好看”,就不行。
3.威胁目的是迫使被害人当场交出财物或立即夺走财物。
若不是冲着财物,不构成此情形。
例如为了报复而威胁,并非为财,就不属于。
总之,“以暴力相威胁”是抢劫罪重要
构成要件,认定时要综合各因素考量。
案情回顾:小朱在街头拦住小丽,恶狠狠地说“不给钱就揍你”,但并未有动手的迹象,只是站在原地言语威胁。小丽害怕,犹豫片刻后还是把身上的钱给了小朱。小朱拿到钱后迅速离开。小丽事后
报警,对于小朱的行为是否构成抢劫罪中“以暴力相威胁”存在争议。
案情分析:1、小朱虽言语威胁小丽交出财物,但只是口头吓唬,并无立即实施暴力的实际行为,不符合抢劫罪“以暴力相威胁”中威胁内容要立即实施暴力这一要点。
2、小朱虽直接向小丽发出威胁,满足威胁方式面向被害人直接发出的条件,但综合考虑其无实际暴力迹象,不能仅据此认定构成“以暴力相威胁”。
3、小朱的目的是迫使小丽当场交出财物,满足威胁目的的条件,但结合前两点,不能简单认定其行为构成抢劫罪里的“以暴力相威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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