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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注销后股东还要实缴吗

时间:2025.04.02 标签: 公司经营 破产清算 阅读:1086人
律师解析:
1.公司注销后,通常股东无需再实缴
2.公司注销即法律主体资格消失。
注销前,若公司财产能偿债,会开展清算程序,按法定顺序把剩余财产分给股东。
完成清算注销,股东出资义务履行完毕。
3.不过有特殊情况。
比如公司未经依法清算就办注销登记,致使无法清算,债权人可要求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控股股东,以及公司实际控制人公司债务担责。
这种情况下,股东可能要就未实缴部分担责。
4.总之,正常注销后一般无需实缴,特殊情况依具体情形判断。

案情回顾:

小朱、小李、小胡是某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公司因经营不善决定注销。注销时,小朱和小李已完成实缴出资,小胡尚有部分出资未实缴。公司在未依法清算的情况下就办理了注销登记。公司注销后,债权人小丽发现公司还有债务未清偿,便要求小朱、小李、小胡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小胡以公司已注销为由拒绝,双方因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通常公司完成清算注销,法律主体资格消失,股东出资义务履行完毕,无需再实缴。此公司虽已注销,但未依法清算,导致无法进行正常清算程序。
2、依据法律规定,在这种特殊情况下,债权人小丽有权要求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对公司债务担责。所以小胡不能以公司已注销为由拒绝承担未实缴部分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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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敏律师

北京法沃律师事务所

北京法沃律师事务所律师。研究生学历,企业常年法律顾问部负责人,擅长企业商事诉讼/仲裁与谈判、常年法律顾问、知识产权诉讼等。曾在国内知名法律数据库公司工作,在建设工程、软件科技、餐饮、金融等行业均有丰富的企业法律服务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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