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在
贷款诈骗情形里,承担
担保责任的人是否担责,得看具体状况。
2.要是
担保人明知
借款人有诈骗故意,还积极参与或者提供帮助,那担保人就得承担相应责任。
这种情况下可能构成贷款诈骗罪的
共犯,要和借款人一同承担
刑事责任以及
民事赔偿责任。
比如,担保人协助借款人
伪造贷款资料,那就难辞其咎。
3.若担保人在不知情时提供
担保,也没参与诈骗行为,仅按
担保合同承担责任。
此时,担保人要对借款人
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不过承担后可向借款人追偿。
例如,正常为他人贷款作保,却不知对方有诈骗意图,就属此类。
4.总之,担保人是否担责要依据其
主观故意和行为判定,不能统一而论。
案情回顾:小朱欲诈骗
银行贷款,便请求小胡为其贷款提供担保。小胡明知小朱有诈骗故意,仍协助其伪造贷款资料。与此同时,小丽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为小朱的另一笔贷款提供了担保。后来小朱的贷款诈骗行为败露,银行追究担保责任,小胡和小丽是否担责引发争议。
案情分析:1、小胡明知小朱有诈骗故意还积极协助伪造贷款资料,其行为构成贷款诈骗罪的共犯,需与小朱一同承担刑事责任以及民事
赔偿责任。
2、小丽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提供担保,未参与诈骗行为,仅需按担保合同承担责任,对小朱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后可向小朱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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