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摆鱼儿”是否构成开设赌场罪需依具体情形判定。
开设赌场罪指为他人赌博提供场地,或设定赌博方式,提供赌具、筹码、资金等
组织赌博的行为。
2.若“摆鱼儿”只是偶尔为他人提供简单赌具或场所,参与赌博人数少且赌资小,或许不构成
犯罪。
比如只是偶尔在自家闲置房间摆放几张牌桌,供邻里间小范围玩牌娱乐,筹码只是些小零食,这种情况通常不构成犯罪。
3.但若“摆鱼儿”长期为多人
提供赌博场所、设定赌博方式,大量招揽赌客参与并从中抽成渔利,达到
情节严重标准,就可能构成开设赌场罪。
像长期租用场地,设置多种赌博方式吸引众多人参与,从中抽取高额利润,就符合犯罪情形。
4.总之,不能一概而论认定“摆鱼儿”构成开设赌场罪,要综合考量行为性质、持续时间、涉及人数、赌资规模等因素来判断。
案情回顾:小朱以“摆鱼儿”的形式开展活动。他起初只是偶尔在自家闲置房间摆几张牌桌,邀请邻里小范围玩牌,用小零食作筹码。但后来,小朱长期租用场地,设定多种赌博方式,大量招揽赌客参与,并从中抽成渔利。小李认为小朱的行为构成开设赌场罪,而小朱觉得自己前期只是娱乐。
案情分析:1、开设赌场罪是为他人赌博提供场地、设定方式、提供赌具等组织赌博的行为。小朱前期偶尔提供简单场所和赌具,参与人数少、赌资小,一般不构成犯罪。
2、后期小朱长期提供场所、设定方式、招揽赌客并抽成渔利,达到情节严重标准,可能构成开设赌场罪。判断“摆鱼儿”是否构成犯罪需综合多因素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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