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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中哪些属于不承担共同债务的情形

时间:2025.04.01 标签: 债权债务 夫妻债务 阅读:1226人
律师解析:
婚姻中存在一些不承担共同债务的情形:
1.若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那些与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亲朋好友,由此产生的债务,另一方无需承担。
2.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去从事经营活动,并且其经营收入确实没有用于夫妻共同生活,这种情况下所负债务也不属于共同债务。
3.婚前一方借款购置房屋等财物,后来这些财物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通常为购置财物借款所负债务会被视为夫妻共同债务
不过,要是婚前借款时明确表示该债务为个人债务,那就另当别论。
4.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此时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债务,若第三人知道该约定,那么就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来清偿。
总之,判断一笔债务是否属于共同债务,要综合考量债务的形成时间、用途等多方面因素,以此来确定是否应由夫妻双方共同承担。

案情回顾:

小朱和小丽是夫妻。小朱未经小丽同意,擅自资助了自己无抚养义务的朋友小胡,产生了一笔债务。同时,小朱还独自筹资经营活动,经营收入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又背负一笔债务。另外,小朱婚前借款购置房屋,当时未明确该债务为个人债务,婚后房屋成为夫妻共同财产。并且,二人约定婚姻期间财产归各自所有,但小朱对外负债时,债权人并不知晓该约定。小丽认为这些债务不应由自己承担,双方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小朱擅自资助无抚养义务朋友产生的债务,小丽无需承担,因为符合一方未经对方同意资助无抚养义务亲友产生债务,另一方不担责的情形。
2、小朱独自筹资经营且收入未用于共同生活的债务,不属于共同债务,小丽无需承担。
3、小朱婚前购房借款,未明确为个人债务,且房屋转化为共同财产,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
4、虽二人有财产分别所有约定,但债权人不知,小朱对外债务仍可能按共同债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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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婉君律师

湖北泓峰律师事务所

吴婉君律师现为湖北泓峰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联系方式130 263 55702),法律硕士,武汉市律师协会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武汉市律师协会女律师工作委员会委员,湖北省二级婚姻家庭咨询师,执业方向为民事纠纷及执行法律事务的处理,尤其擅长债务纠纷和婚姻家事纠纷的处理,办理了大量借贷、合同纠纷、债务执行、执行异议之诉、离婚、离婚后财产纠纷、遗产继承相关案件,取得了当事人满意的效果,法律咨询请直接致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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