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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国家工作人员投资入股受贿如何认定

时间:2025.03.31 标签: 刑事辩护 贪污受贿辩护 阅读:906人
律师解析:
1.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通过投资入股形式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并谋取利益,可被认定为受贿
2.若国家工作人员虽有投资行为,但无法证明其利用职务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或者投资行为与受贿行为毫无关联,那就不构成受贿。
3.认定时要考虑多方面:
其一,看国家工作人员是否利用职务之便,像在项目审批、资金拨付等环节给请托人特殊照顾;
其二,留意投资入股形式是否掩盖受贿本质,比如投资价格明显不合理,没实际参与经营管理却获高额回报;
其三,受贿金额按实际收受财物价值认定。
4.总之,认定国家工作人员投资入股受贿行为,得综合多方面因素判断,确保准确认定。

案情回顾:

小朱是国家工作人员,小李为在项目审批中获得便利,邀请小朱投资入股自己的公司。小朱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入股,且未实际参与公司经营管理,却获得高额回报。小李的项目在小朱职权范围内顺利通过审批。小胡认为小朱的行为构成受贿,而小静觉得不能仅以此认定,可能只是正常投资。

案情分析:

1、判断小朱是否构成受贿需综合考量。小朱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在项目审批环节为小李提供了特殊照顾,符合认定受贿中利用职务之便这一要素。
2、其投资价格明显不合理,未实际参与经营管理却获高额回报,投资入股形式极有可能掩盖了受贿本质。因此,小朱的行为可认定为受贿,受贿金额按其实际收受财物价值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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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兆杰律师

上海靖霖(北京)律师事务所

刘兆杰律师,现执业于上海靖霖(北京)律师事务所,兼具执业律师与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中级理赔师双重资质,毕业于同济大学并获法律硕士学位。其职业履历颇具亮点 —— 曾在某世界五百强保险公司就职近十年,精通核保理赔全流程,积淀了极为丰富的金融保险实务经验,为法律业务开展筑牢行业认知根基。 执业以来,刘律师专注刑事辩护、金融保险、金融犯罪领域,以专业能力办理近百起刑事案件。典型案件:在陆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涉案近 500 亿元)中,精准梳理案件焦点,辩护意见获法院采纳,成功为当事人争取从犯认定及减轻量刑;办理吴某某职务侵占案时,通过证据核查与质证,为当事人减少认定犯罪金额二十万元;针对张某某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魏某某强奸罪案,均在侦查阶段及时介入,提交专业法律意见,助力当事人成功取保候审;黄某受贿案中,凭借对量刑情节的精准把控,推动法院减少当事人有期徒刑 6 个月、罚金 50 万元。 刘律师始终以 “专业、诚信、卓越” 为执业准则,秉持法律信仰,既为涉嫌刑事犯罪的当事人及其家属缓解焦虑、守护权益,也为企业客户提供定制化法律解决方案,更以开放态度与同行交流共进,是值得信赖的法律从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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