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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销售经理构成职务侵占罪吗

时间:2025.03.31 标签: 刑事辩护 职务侵占辩护 阅读:819人
律师解析:
1.职务侵占罪:
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将本单位财物非法据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2.房地产销售经理若利用管理销售款项等职务便利,把本单位销售款项等财物非法占为己有,且数额达六万元以上,便可能构成此罪。
3.仅“房地产销售经理”身份不能确定构成该罪。
要具体考察其行为是否符合构成要件,比如是否利用职务便利、有无非法占有单位财物等。
4.不确定是否构成职务侵占罪时,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由律师依具体情况分析判断。
比如在实际案件中,有的房地产销售经理看似经手销售款项,却可能因有合理手续或未完全符合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的条件,不构成此罪;
而有的可能确实存在私自挪用、侵占销售款项等行为,符合条件构成犯罪
所以准确判断需专业律师结合详细情况分析。

案情回顾:

小朱是一家房地产公司的销售经理,在工作期间,他经手了大量的销售款项。公司发现部分销售款项去向不明,怀疑小朱利用职务之便将款项非法占为己有。小朱则称自己有合理手续,并非非法占有。该款项数额超过了六万元,双方因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判断小朱是否构成职务侵占罪,不能仅依据其“房地产销售经理”的身份,要考察其行为是否符合构成要件,即是否利用职务便利、有无非法占有单位财物。
2、若小朱有合理手续且未完全符合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的条件,则不构成此罪;若存在私自挪用、侵占销售款项等行为,则符合条件构成犯罪。不确定时,建议咨询专业律师分析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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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可以。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数额巨大的,处5年以上的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 更多>>
陈晓伟律师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现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盈科刑民交叉法律事务部北京分中心主任,盈科北京经济犯罪法律事务部执行主任,“北京刑事辩护律师网”团队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 曾受聘担任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模拟法庭专家评委、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客座法律讲师。 担任中央电视台《我是大律师》栏目首批嘉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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