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得安律师事务所
韩旭律师,天津知名大律师王增强团队骨干成员,天津得安律师事务所业务副主任。天津电视台《法眼大律师》、《都市报道》栏目合作律师、天津生活广播《法律与生活》栏目嘉宾律师、天津北方网《津云微视》频道合作律师。医事法学专业,擅长处理交通、医疗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带领团队承办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上千件。在法医评残、医疗损害因果关系鉴定处理上具有专业见解和技巧。积累了丰富的人身损害赔偿处理经验,惠及数以千计的交通、医疗事故受害当事人。历经各种疑难、复杂案件的成功代理让很多当事人获得满意的赔偿。以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和高超的办案技巧为当事人提供了全面出色的法律服务。更大限度的维护当事人的权益。并始终坚定一个信念,当事人的委托无小事,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以自己的专业、真诚,赢得众多客户的良好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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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的中院管辖范围是什么在我国,中级人民法院享有第一审行政案的管辖权,主要负责审理以下四类行政案件:对于国务院各职能部门或县级及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具体实施的行政行为而提出诉讼请求的第一审行政法庭判决;由海关机构初审的第一审行政案件;在本地司法管辖区内重大且错综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以及根据法律明文规定应由中级人民法院裁判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行贿罪案件管辖权依我国法律明确,原则上由犯罪行为地法院专属管辖。但若实践证明,被告住所地法院审判更有利于公正审理,则该法院亦具合法审判权。这一规定旨在确保案件审理的效率和公正性,根据具体情况灵活调整管辖法院。

行政诉讼的管辖范围确立标准主要是:行政处罚的审理由违法行为发生地行政机关负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赋予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也管辖相应行政罚款。如法律或行政法规另有规定,从其规定。

根据我国法律,中级人民法院对国务院各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法人或政府的首轮行政诉讼、海关事务处理的首轮行政诉讼,以及管辖区内重大复杂的首轮行政诉讼具有法定管辖权。其他法律明确规定由中级法院审理的诉讼也属其管辖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