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票据追索金额包含以下几方面:
1.被拒绝付款的
汇票金额。
这是票据本身所载明的金额,若汇票到期未获付款,此金额即为持票人可向其前手
追讨的基础部分。
2.汇票金额自到期日或者提示付款日起至清偿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计算的利息。
例如,一张汇票到期后未被兑付,从该汇票到期日起,一直到最终清偿之日,这段时间内按照央行规定利率计算出的利息,也是追索金额的一部分。
3.取得有关拒绝证明和发出通知书的费用。
当持票人遭遇汇票被拒付情况时,为获取相关拒绝证明以及向其他相关方发出通知书所产生的费用,同样属于追索金额范畴。
被追索人
清偿债务后,其责任解除,与持票人享有同一权利。
例如,一张汇票金额为10万元,到期后被拒绝付款,从到期日起至清偿日止的利息为1000元,取得拒绝证明和通知书的费用为500元,那么持票人可向其前手请求支付的追索金额为101500元。
案情回顾:小何持有一张到期汇票,金额为10万元。在提示付款时,遭到拒付。小何为获取拒绝证明和通知前手,花费了500元费用,从到期日到其准备
行使追索权时,按央行规定利率计算的利息为1000元。小何向其前手小李行使追索权,小李认为
利息计算不合理且不应承担费用,双方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1、根据法律规定,追索金额包含被拒付的汇票金额、从到期日或提示付款日到清偿日依央行规定利率算的利息以及拒绝证明与发通知书的费用。在此案中,小何汇票金额10万、利息1000元、费用500元都应包含在追索金额内。
2、持票人小何行使追索权时,可向前手小李索要这些钱。若小李清偿后,其责任解除,将和小何拥有相同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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