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债务人无偿转让财产,像把财产白白送人,会削弱偿债能力。
以明显低价转让财产,且
受让人知情,
债权人能请求法院撤销。
主动放弃债权,减少偿债资产。
恶意延长到期债权履行期,拖延债权人实现债权。
恶意串通第三
人损害债权人,如虚构
债务。
发现这些,债权人可行使
撤销权等维护权益。
案情回顾:小郑为逃避债务,将名下一套房产无偿转让给小胡,还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把一辆汽车卖给知情的小李。此外,小郑放弃了对小静的到期债权,又与小丽恶意串通虚构了一笔债务。小郑的债权人发现这些情况后,认为小郑的行为严重损害了其债权,双方就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1、小郑无偿转让房产的行为,属于无偿处分
财产权益,削弱了其偿债能力,债权人有权依据法律规定请求撤销该转让行为。
2、小郑以明显低价转让汽车且小李知情,符合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条件,债权人可请求法院撤销该交易。
3、小郑放弃对小静的到期债权以及与小丽恶意串通虚构债务的行为,均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债权人可行使撤销权维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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