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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属于损害债权人的行为

时间:2025.03.24 标签: 债权债务 债务债权 阅读:997人
律师解析:
债务人无偿转让财产,像把财产白白送人,会削弱偿债能力。
以明显低价转让财产,且受让人知情,债权人能请求法院撤销。
主动放弃债权,减少偿债资产。
恶意延长到期债权履行期,拖延债权人实现债权。
恶意串通第三人损害债权人,如虚构债务
发现这些,债权人可行使撤销权等维护权益。

案情回顾:

小郑为逃避债务,将名下一套房产无偿转让给小胡,还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把一辆汽车卖给知情的小李。此外,小郑放弃了对小静的到期债权,又与小丽恶意串通虚构了一笔债务。小郑的债权人发现这些情况后,认为小郑的行为严重损害了其债权,双方就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小郑无偿转让房产的行为,属于无偿处分财产权益,削弱了其偿债能力,债权人有权依据法律规定请求撤销该转让行为。
2、小郑以明显低价转让汽车且小李知情,符合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条件,债权人可请求法院撤销该交易。
3、小郑放弃对小静的到期债权以及与小丽恶意串通虚构债务的行为,均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债权人可行使撤销权维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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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婉君律师

湖北泓峰律师事务所

吴婉君律师现为湖北泓峰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联系方式130 263 55702),法律硕士,武汉市律师协会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武汉市律师协会女律师工作委员会委员,湖北省二级婚姻家庭咨询师,执业方向为民事纠纷及执行法律事务的处理,尤其擅长债务纠纷和婚姻家事纠纷的处理,办理了大量借贷、合同纠纷、债务执行、执行异议之诉、离婚、离婚后财产纠纷、遗产继承相关案件,取得了当事人满意的效果,法律咨询请直接致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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