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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杀人的对象特定吗

时间:2025.03.22 标签: 刑事辩护 暴力犯罪辩护 阅读:1303人
律师解析:
1.故意杀人罪的对象通常具确定性。
此罪乃故意非法剥夺他人性命之举,这里的“他人”指特定且具体的自然人。
2.从法律层面来讲,行为人实施杀人行为时,心中有明确的杀害对象,是针对特定之人展开杀害行动。
即便在某些情形下,可能出现误认对象等特殊状况,却无法改变故意杀人罪对象特定的本质。
3.比如甲怀有杀害乙的故意而行动,即便过程中出现意外致他人受伤,甲的主观故意始终针对乙,其行为仍构成故意杀人罪(可能存在犯罪未遂等情形)。
总之,通常而言,故意杀人的对象是特定的,这是该罪的关键构成要件之一。

案情回顾:

小朱与小胡因琐事产生矛盾,小朱怀恨在心,蓄意杀害小胡。某晚,小朱趁小胡外出,持刀埋伏在小胡回家必经之路。然而,当晚天色昏暗,小朱误将路过的小李当成小胡,持刀将小李砍伤。事后小朱发现杀错人,小朱家属认为小朱本意杀小胡,不应按杀小李来定罪,引发争议。

案情分析:

1、故意杀人罪的对象具有确定性,本案中小朱实施杀人行为时,心中明确的杀害对象是小胡,虽因误认对象致小李受伤,但不改变其杀人故意针对小胡这一本质。
2、小朱有杀害他人的主观故意且实施了相应行为,即便出现对象认识错误,仍构成故意杀人罪,只是在具体量刑时,对于其误杀小李的情况,可能存在犯罪未遂等情形需综合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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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晓伟律师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现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盈科刑民交叉法律事务部北京分中心主任,盈科北京经济犯罪法律事务部执行主任,“北京刑事辩护律师网”团队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 曾受聘担任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模拟法庭专家评委、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客座法律讲师。 担任中央电视台《我是大律师》栏目首批嘉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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