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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奸罪对象不能犯如何认定

时间:2025.03.22 标签: 刑事辩护 强奸辩护 阅读:1500人
律师解析:
强奸罪对象不能犯行为人主观具强奸故意,想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
客观上存在因对象特殊性致无法实施强奸行为的情况,像误认男性为女性。
此不能犯是行为人对犯罪对象认识错误所致,而非意志外原因。
比如甲以为乙是女的去实施强奸,实则乙是男的,甲就构成强奸罪对象不能犯。
要知道,不能犯虽不构成实际强奸罪,但可能触犯其他相关法律,需综合具体情况判断。

案情回顾:

小朱在夜晚看到小静独自走在路上,产生了强奸的念头。他从背后突然袭击小静,试图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然而,在实施过程中,小朱发现小静实际上是男性小胡,根本无法实现强奸目的。小朱认为自己不应被认定犯罪,而警方认为其行为存在问题。

案情分析:

1、小朱主观上具有强奸的故意,有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的意图。虽然客观上由于对象认识错误,将男性误认成女性,导致无法实施强奸行为,但这属于强奸罪对象不能犯。
2、小朱的行为是因其对犯罪对象认识错误所致,并非意志以外的其他原因。不能犯虽不构成实际强奸罪,但仍可能触犯相关法律,具体需结合实际情况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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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晓伟律师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现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盈科刑民交叉法律事务部北京分中心主任,盈科北京经济犯罪法律事务部执行主任,“北京刑事辩护律师网”团队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 曾受聘担任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模拟法庭专家评委、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客座法律讲师。 担任中央电视台《我是大律师》栏目首批嘉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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